来源:发布者:时间:2020-06-29 10:03
本报讯 “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和形式呢?近日,竞秀区检察院拍摄了一组短片,提醒广大市民避免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案例一:2015年3月以来,北京市某公司在保定市某商业写字楼设立办事处,雇佣人员通过层层转发朋友圈等方式,推介“期货配资”投资理财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亿元。
检察官提醒:非法集资具有非法性。根据法律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大家在进行投资理财之前,应了解公司的经营资质、实力背景、主营业务等,尤其是了解清楚公司是否经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
案例二:2017年10月以来,河北某商贸公司通过口口相传、召开年会、旅游参观等方式广泛宣传,以高额返息为诱饵,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协议》《理财服务协议》等合同,非法吸收资金数亿元。
检察官提醒:非法集资具有利诱性。非法集资者均是以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广大群众进行投资。
案例三:2016年以来,保定市某房地产公司为开发某地产项目,与社会群众同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回购协议》进行融资,非法吸收资金逾十亿元。
检察官提醒:非法集资具有迷惑性。部分非法集资案件往往借用“合法”外衣,投资人以为有相应的合法项目和资产可以高枕无忧,但实际上这种融资模式是非法的。一旦项目运行失败,会造成投资群众的损失。
投资理财需擦亮眼睛。广大群众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尤其是面对宣称“高收益、零风险”的投资项目时,要三思而后行,多方了解信息,核实理财产品真伪,谨防上当受骗。在这里,提醒大家“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自觉抵制高利诱惑,提高理性投资意识。
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