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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漏水,业主6年拒交物业费 法院二审裁定,理由不当全额补交

​法官提醒广大业主,维权要有理有据,不要自以为是一意孤行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2-06-06 09:32

保定晚报讯(通讯员李月恒 肖茜)业主以房屋漏水为由连续6年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业主告上法庭。对于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经二次审理均裁定,业主全额补交所拖欠的物业费。

李某某自2015年2月5日入住望都某小区后,一直拖欠物业费等各项费用,6年来已累计拖欠7797元。小区的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望都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李某某补缴物业费,并支付因欠费产生的滞纳金12203元,共计20000元。

在庭审中,被告李某某辩称,因装修时即发现楼顶、公共管道等区域漏水,他多次向物业反映,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直到现在下雨都还会漏水。由于物业服务不到位且违约在先,所以他才不缴纳物业费,并非无故拖欠。

望都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收缴费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被告对欠费金额予以认可,应给付原告物业费、电梯费、公共照明费、垃圾处理费、热损费共计7797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请,因被告的住房自交房之日起即存在漏水等问题,双方曾多次沟通,被告并非恶意拖欠,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所述房屋漏水拒交物业费的抗辩意见,因楼顶、公共管道等公共部位漏水,属于公共维修基金应负担的范围,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法院因此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7797元。

李某某对上述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日前经审核后做出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主审法官解析说,物业服务企业作为面向社会公众的经营性企业,负责整个小区物业的管理及维护,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费,不仅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更会影响到整个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在日常生活中,楼顶漏水问题时有发生,如果发生在质保期内,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修复费用;如房屋超过质保期后漏水,因为楼顶属于公共部位,属于公共维修基金应负担的范围,业主应联系物业配合申请公共维修基金进行维修。房屋漏水,业主应通过合理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以房屋漏水为由一直拒交物业费,最终不仅要承担支付物业的责任,还要忍受长期漏水带来的心理上的烦扰,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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