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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就通

家畜上路伤人 饲养人当赔偿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2-11-04 08:47

今年3月10日,陆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带着自家饲养的骡子途经某县城街道时,骡子突然将后方董某骑的电动自行车踢倒,造成董某摔伤。经诊断董某为左肩关节软组织损伤,仅医疗费就花去近2000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无责任。董某找到陆某要求赔偿损失,陆某却认为是董某追尾了自己的骡子才导致事故发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无奈之下,董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30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骡子主人陆某赔偿伤者董某经济损失8382元。

【说法】

陆某在驾驶非机动车时携带骡子同行,行驶过程中骡子踢倒董某驾驶的电动车造成其摔伤。陆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董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未有不妥,法院予以采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只要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即可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并不必然以饲养动物咬伤、抓伤他人而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除法定抗辩事由外,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因而饲养者和管理者应当肩负起对动物控制、管理的责任,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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