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2-11-28 09:05
张三与李四是同事,张三因治病向李四借钱。李四便将平日节省下来的存款10万元借给张三。张三向李四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2万元。6个月后,李四要求张三归还本金1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张三却说:“当初约定的利息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我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还你钱,超过的部分我不还了。”张三这么做合法吗?
【解析】
不合法。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综合上述规定,本案中,张三“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还你钱”的说法无法可依,其只能拒绝清偿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但是对于未超过四倍利率的部分,具有无法推脱的偿还义务,仍需清偿。
赵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