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3-05-31 08:32
保定晚报讯(记者王威)5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由试点业务转为常态化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险公司均可开展经营。同时,拟新增销售行为监管条款,提出六项负面清单。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5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启动专属养老保险试点,首批中国人寿、人保寿险、太平洋寿险等6家寿险公司参与。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养老保险公司被纳入试点范围。
此次《征求意见稿》显示,符合四项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一是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二是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三是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是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与《通知》相比,《征求意见稿》在养老金领取方面进行了完善。例如,《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投保人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购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且未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如其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将养老金领取条件变更为国家规定的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或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
随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纳入个人养老金制度框架,多款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已经入围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不过,二者在一些规定上略有不同。比如,个人养老金在参保人退休后即可领取,此前《通知》中要求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年满60周岁方可领取养老金。《征求意见稿》对领取政策进行优化,可以更好地适应个人养老金的发展要求。
同时,《征求意见稿》新增多条销售行为监管条款。例如,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经营合规稳健、声誉良好的全国性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保险中介机构”)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其自营网络平台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不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需符合监管部门关于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当具备在线运营能力和建立在线服务体系的相关要求,同时应当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要求;通过线下方式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应当满足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要求。
另外,《征求意见稿》针对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出六项负面清单。具体来看,包括不得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与银行储蓄、理财产品、基金、国债等进行收益简单比较,不得隐瞒合同限制条件或重要内容,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不得使用偷换概念、隐去假设等不当宣传手段,不得按照投资组合历史结算利率对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进行演示,不得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