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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场跳舞被撞自担六成责任的警示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3-06-29 06:32

□维扬书生

67岁呙某在某大学篮球场跳广场舞时被大学生施某撞倒,致9级伤残。法院审理认为,呙某自身应承担60%责任,大学承担30%,施某10%。(6月11日澎湃新闻)

广场舞是中老年人喜爱的健身运动,篮球则是一项深受年轻人喜爱的运动项目,因为公共场地有限,当广场舞遇见篮球赛时,矛盾纠纷就在所难免。

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篮球场系体育训练竞技场所,并非休闲娱乐活动场地,当学生上篮球体育课时应主动避让离开,但呙某忽视对抗性篮球运动训练的危险性,忽视潜在的人身损害风险,仍然我行我素在篮球场上跳广场舞,应当视其为自甘冒险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其自身应承担60%责任。作为体育场地的建设者和管理者的涉事大学因放任老人在篮球场内跳广场舞而承担三成责任,大学生施某则承担一成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类似的案例此前也发生过。大学生张军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68岁的李婆婆横穿篮球场。张军跑动过程中,后背碰到李婆婆,将其撞倒。李婆婆将大学生张军和所在学校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李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懂得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看到球场上有学生进行对抗性的篮球比赛,应当预见横穿球场潜在风险,但仍选择横穿球场,应视为“自甘冒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正常现象,和上述案例中的李婆婆一样,呙某“自甘风险”在篮球场上跳广场舞而被人撞伤,其损害并非全由大学生和学校埋单,法治社会并不存在“我弱我有理”、“我老我有理”,年老、有病等都不是不承担违法责任的理由,这一判例无疑给广场舞爱好者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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