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时间:2023-08-07 09:32
保定晚报讯(通讯员杨志芳 陈丽思)为孩子能就读名牌大学通过中间人花钱“疏通关系”,然而所托非人系诈骗犯,中间人亦从中截留10万元。中间人截留款能否追回,徐水区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定原告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法律保护,依法驳回起诉。
2019年,徐水区安肃镇李某某的女儿高中毕业面临高考,为满足孩子上名牌大学的愿望,他通过李某结识了北京籍杨某。杨某称和北京某高校关系密切,有能力为其女儿办理该高校美术学院录取事宜。同年5月,李某某通过李某陆续支付给杨某“疏通关系”费用约60万元。但李某的孩子未能如愿,没有拿到某高校美术学院录取通知书。2021年12月,杨某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该案判决书中认定,李某某支付的费用杨某收取约50万元,其中10万元被李某截留。李某某认为李某无正当理由占有10万元,应当返还。向李某多次讨要无果后,于今年4月向徐水区法院安肃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李某返还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诉讼法宗旨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本案中,原告李某某通过被告李某给付杨某款项,并非高校正规录取所需要合理费用,而是通过非正常渠道办理孩子上学事宜的委托,系托关系走捷径,不符合教育管理机制及正常招生政策。原告李某某的这种行为给他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助长社会不正之风,扰乱社会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法院认定原告李某某的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法律保护,其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遂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家长,孩子上学问题是许多家长的心头大事,为了让孩子上名校四处奔走,不惜一掷千金,往往事与愿违。请考生家长擦亮眼睛,不要轻信“花钱能办理高校入学”等谎言,避免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