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3-11-20 12:03
保定晚报讯(通讯员樊佳月 姜雅静)为了吸引更多客户,有电商平台推出了“仅退款”模式。然而有消费者却恶意利用规则“薅羊毛”,侵害商家合法权益。清苑区法院日前成功调解了一起此类案件,被告李某向电商平台支付了货款。
今年9月份,清苑区李某在某网络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套价格为69元的儿童玩具。收到货物后,李某向购物平台表示玩具质量太差,并申请“仅退款不退货”。商家与李某沟通,要求其退回商品,却被李某拒绝。经多次沟通无果后,商家无奈诉至清苑区法院,要求被告李某退还货款69元,并且赔偿打印费及调档费300元。原告同时还向法院提交了上千字的文字说明,表示曾多次被消费者恶意“仅退款”操作成功,虽然货款数额都很小,但是小本经营薄利多销,商家已深受其害。
法官考虑到商家在外地,为减少诉累,便采用线上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在与被告李某沟通中,向其说明被起诉的原因,并告知消费者不应仅享受平台、社会等方面赋予的权利,也需要尽到相应的义务,以公平诚信原则进行消费。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给付原告货款60元。至此,该起纠纷圆满化解。
据办案法官介绍,“仅退款不退货”规则是为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但由此引发的消费者恶意损害商家权益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频发,至今年10月份底,清苑区法院就受理了此类案件数十起。法官解析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但同时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所以,作为消费者应理性消费,诚实守信,在电商平台消费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退货退款模式,避免抱有“薅羊毛”贪便宜想法,更不可通过不合理下单、退货操作或恶意差评等干扰商家经营,否则应当对商家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把质量关,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商品或服务,以诚待客,以信取利;而对于扰乱经营秩序的侵权损害行为,要勇于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电商平台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及时堵塞漏洞,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