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1日在保定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保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文阁
来源:作者:时间:2023-12-05 07:37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6月29日,保定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保定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这一规定,对于贯彻落实新发展阶段对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新要求,破解当前保定市先进制造业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堵点和难点问题,保障和促进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充分调研,系统学习《河北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保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保定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等文件,借鉴外地相关立法制度安排的基础上,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规定(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规定(草案二审征求意见稿)》,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并通过人大网站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8月10日,组织市司法局、工信局和工信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相关同志进行了集中会审,重点围绕《规定(草案)》的保定特色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深入研讨,研究吸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本着“有特色、可操作、能落地”的原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8月18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8月24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整体框架。建议《规定(草案)》不再划分章节。理由:根据立法体例要求,《规定》的条款较少,一般不划分章节。
二、关于立法目的。建议将《规定(草案)》原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保定市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中的制造强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理由:表述更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更符合保定发展定位。
三、关于基本原则。建议将《规定(草案)》原第三条修改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质效优先、绿色转型、协同融合、开放合作的原则。理由:表述更准确,逻辑更合理。
四、关于职责分工。建议将《规定(草案)》原第四条第一款中“加强对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删除,增加“建立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制定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政策”后加上“措施”。删除《规定(草案)》原第六条,与此条款内容合并。理由:层次更清晰、职责更具体明确。
五、关于发展导向。建议将“做强做长制造业产业链”修改为“提升制造业产业链”。将“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大格局”修改为“本市统筹整合优势资源,推动先进制造业产业协同、区域协同,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国家战略。”删除《规定(草案)》原第十七条,理由:表达更为准确,更符合国家发展战略。
六、关于产业发展。建议将《规定(草案)》原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市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梯次培育计划,辐射引领全市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持电力及新能源装备集群向世界级先进集群迈进,推动电力装备、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优势产业延链,生物医药健康、高端新材料等潜力优势产业补链,纺织服装箱包、食品加工和通用设备制造等传统产业升链,新型储能、第三代半导体、合成生物、服务机器人、算力网络、生物基础材料、细胞和基因治疗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链,发展服务型制造业,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理由:根据《保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使该条款的产业发展的内容更加具有保定的特色,针对性更强。
七、关于数字化转型。建议删除《规定(草案)》原第十三条,将原第十四条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业融合,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以及应用,推动制造业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场景数字化改造,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建设智能工位、智能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推动园区和产业集聚区数字化转型。增加“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化公共服务生态,制定分级分类规范,支持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试点项目,培育示范应用场景和标杆企业。”理由:删除空泛性表述和重复性内容,使得条款规定更加具体明确。
八、关于监督评估。建议将《规定(草案)》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合并,并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先进制造业发展相关指标进行常态化监督考核,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区域先进制造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系统研究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定期开展政策执行绩效评估和调整优化,提高政策的精准度。理由:使条款更加简洁,内容更加明确。
九、关于容错机制。建议将《规定(草案)》原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未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理由:更好地激励各部门为保定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作出创新性的工作。
此外,还对《规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修改后的《规定(草案)》由三十二条精简为二十五条。
《保定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规定(草案)》和修改情况的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