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4-04-08 08:51
在一些案件中,微信语音、文字聊天记录等也频繁作为证据出现,甚至聊天中的“表情”都成了“呈堂证供”。然而,并不是什么样的聊天记录都会被法庭采信,本栏目梳理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三起涉及微信证据案件,提醒广大网民用微信固定证据并不是随随便便截两张图就可以,要尽量保证证据完整性,在有法律依据前提下还要有事实根据。
聊天记录切莫随便“加工”
程某和郑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多年的微信好友,两人曾有业务往来。2019年,程某通过微信与郑某联系,表示自己现在能提供车铣刨磨床业务,了解到郑某公司也有该项业务需求,希望能与其合作。基于之前的合作基础,再加之与程某也是多年的微信好友,出于信任,郑某很痛快地答应了,双方很快建立业务合作意向。
根据要求,程某与某公司业务往来均通过与郑某及其公司员工微信进行,双方未签订合同。某公司对制作加工配件的相关图纸及要求,均通过微信发送给程某。但程某表示,自己按照对方图纸和要求加工完配件后,该公司没有支付加工费,欠其8万余元,与对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程某提交了其自制的供货单及大量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但法官将其所提供聊天记录与郑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比对后,发现聊天记录既不完整,也有删减,且多处语音未转文字。经过核对,真实对话终于被还原。原来,为了隐匿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程某故意将对方发送的“不做了”“订单取消吧”等关键信息删除。在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中能看到,对于拟加工的配件数量、单价、质量、履行期限、验收标准等内容均没有体现。被告郑某表示,在收到第一批配件后,发现原告的产品质量无法达到其公司要求,因此在支付完该笔货物款项后,明确表示不再合作。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曾多次向原告发送“不做了”“订单取消吧”等否定争议业务的话语,但原告仍在明知被告明确表示“订单取消”的情况下继续生产。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主张加工配件款8万余元,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提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网络时代,当事人之间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进行业务交流合作,方便快捷,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产生诉讼后,聊天记录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在此情况下,唯有充分发挥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才能切实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因此在提交材料时,要保证所提交聊天记录的真实完整,对和案件有关的聊天记录,应当尽可能真实还原、完整提交,切忌对聊天记录自行删减,莫要对语音内容不予转换,刻意回避不利内容不可取。
交易过程不妨多说几句
贾某作为个体经营者,与郑峰、郑振(均为化名)有长达10多年的合作关系。郑峰和郑振的生意越做越大,并成立了商贸公司,依旧与贾某持续之前的买卖业务关系。10多年来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合同,自从有了微信,双方的合作意向均在微信中完成,贾某根据聊天记录中郑峰、郑振的要求备货、发货。双方之间存在大量交易,但每笔业务并非钱货两清,时有拖欠。但基于多年信任,贾某并未催促,只是定期与对方核对账目,并取得对方认可。
由于长期拖欠货款,索要无果,贾某将郑峰和郑振以及两人成立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108万元,并提交欠条及自2016年至2022年间与被告各方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详细列举自2016年以来各阶段总欠款金额数目、计算方式,完整记载各时间点双方对账过程及结果,并佐以多份转账凭证证实。
从贾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到,双方通过微信核对账目,贾某根据每笔业务货款金额,加上往期业务的欠款数额,再减去收到的款项,计算得到总欠款额,制作欠款单。每个欠款单贾某进行拍照后,通过微信与对方进行核对,并得到对方确定回复。因双方业务一直持续,欠款数额随之发生变化。之前的欠款还未还清,又有了新欠款。
被告郑峰和郑振对于原告贾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足以反映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及欠条形成过程和还款过程。原告对其主张数额,有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应转款记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双方通过前期合作,相互信任形成微信沟通、线上交流的惯例并业务来往频繁。基于这类长期、稳固的关系,当事人经常有多笔收支涉及多个业务,长期业务往来中,双方所涉及货款、欠款持续变动。针对这一特点,双方当事人线上沟通要注意逻辑连贯,时间上不宜跨度太长,要定期定时进行交流。尤其在核对账目时要多说几句,取得对方确切答复。
微信表情证明力如何?
李某曾向秦某多次借款,也偿还了其中一部分。可在核对借款过程时,秦某通过微信发给李某一份借款明细,由于李某当时在忙,就随便回了一个“OK”手势的表情,表示已收到。后李某通过通话方式与秦某核对借款明细,并明确指出明细中还包含了已偿还部分。双方为此发生分歧遂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告秦某将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并表示李某发出“OK”手势表情,就是认可自己发给他的借款明细,应按照这份明细偿还借款。但被告李某认为,“OK”表情并不是认可该微信内容,仅代表自己已收到。由于李某提供了核对借款时电话录音记录,因此法院未支持原告秦某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在微信聊天中,能用文字明确表示的尽量不用表情或者语音。因为语音有时会夹杂口音或俗语,在判定上可能会引起歧义。很多微信证据中出现“OK”或者抱拳、微笑等表情,也要联系上下文的关系,才能判定这些表情是否为肯定的意思。
大多数案件中网络表情通常只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并不能起决定作用。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要尽可能丰富证据材料,利用各种交易单据、转账凭证与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相互印证,各种证据材料相互支撑,形成系统完善的证据链。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