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4-04-12 08:31
公共安全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近年来生效的三个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以做到罚当其罪,从而真正起到震慑犯罪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高空连续抛物致人重伤
危害公共安全判刑十年
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受老乡的邀请,到某小区21楼房屋内饮酒,该房屋客厅阳台外是某中学操场。当日下午6时许,李某因心情不好,故意将一个空啤酒瓶从客厅阳台丢到楼下操场上,啤酒瓶掉落到学校操场上后破碎,碎片反弹到正在操场上锻炼的一名学生的背上。数分钟后,李某又将一个玻璃杯从客厅阳台丢到楼下操场上,玻璃杯砸中学生叶某某(13岁)头部,致叶某某头部严重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从建筑物高层上先后将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学校操场,危险性与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可能危害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主观上具有故意心态,并实际造成了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法院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高空抛物罪。该条第2款还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存在的绝大多数高空抛掷物品行为,虽然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但一般情况下不具有现实的危险性,且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有的虽然造成了财产损失等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后果并不严重,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是,在个别情况下,行为人故意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向道路、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连续抛掷重物、刀具等物品,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类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危害,应当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二第2款和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总体原则,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侵害对象、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各方面因素,准确认定刑事责任。
盗窃油气导致发生火灾
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受严惩
2012年8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赵某、毛某(均已判刑)和刘某(已在本案中死亡),携带管钳等工具,驾驶两辆面包车至油田采油一厂作业一区正在作业的港511K井,打开油井阀门接上胶管盗窃原油。其间,因油井释放的可燃气体浓度过大,刘某启动面包车时引发火灾,造成油井开关控制柜、电缆、仪表和两辆盗油面包车被烧毁,刘某全身被烧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被烧毁的电缆等物品共计价值6120元。王某于2021年3月11日被抓获。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生产的油井中的原油,致1人死亡,造成严重后果,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王某与多名同案犯事先就盗窃原油进行预谋,并共同实施盗窃原油行为,系主犯。法庭根据情节和认罪表现,于2021年6月3日作出判决,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近年来,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危害严重。此类行为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影响能源安全,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有效惩处打孔盗油、开井盗油、破坏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对于在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更要依法予以严惩,依照刑法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做到罚当其罪。
私改乱建致房屋坍塌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七年
祁某在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其家庭承包的责任田上自建两层建筑物,后经多次违规扩建于2016年形成现有规制投资经营,其中一层空间用于饭店经营(即宴会厅)、二层空间住人,总建筑面积达1157.05平方米。饭店历次扩建均由无资质包工头或由祁某聘请亲朋好友自建,将未经专业设计与施工、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农房用于从事经营活动,饭店开业以来存在证照逾期经营行为。
2020年8月29日,某村民在饭店举办寿宴时饭店宴会厅等处突然发生坍塌,造成29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64.35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坍塌事故直接原建筑结构整体性差,经多次加建后,使宴会厅承重砖柱长期处于高应力状态,二层屋面预制板长期处于超荷载。事故发生时,不排除当地八月份强降雨影响。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祁某长期违规占地,多次违章扩建,且拒不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在饭店建筑存在事故隐患的状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经营使用,导致饭店建筑坍塌并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据此,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祁某有期徒刑七年。
【评析】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大局。对于事故首要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关键岗位渎职责任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关键责任人,以及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授意、决定和积极实施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行为等人员,要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从严惩处,从严掌握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通过案件审判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对于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和参与救援、有效避免损失扩大,以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从宽处理。要进一步发挥好刑事审判在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根本好转。
(本报综合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