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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费预收周期不得超12个月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4-05-15 09:44

5月10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意见》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采取预收费方式运营,一定程度缓解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等问题,纾解了运营压力。但是,也有少数养老机构出现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后“退费难”“爆雷”“跑路”等问题,甚至有的不法分子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扰乱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为此,《意见》着眼于规范收费、合理使用、安全管理、风险防范,通过明确收取要求、规范使用用途、加强退费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扎紧预收费的“法治篱笆”。

《意见》明确,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其中,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收取会员费的,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会员费最高额度等限制性要求。

为防止“一床多卖”,《意见》要求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确保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

使用用途方面,《意见》提出,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不得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

针对风险隐患较大的押金、会员费,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意见》提出,押金、会员费,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意见》明确,民政部门要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确定所有承接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养老机构在公布的名单范围内,自主选择存管银行。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要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具体比例由省级民政部门确定,但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会员费的总额计算),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20%。专用存款账户余额接近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存管银行应当向养老机构进行预警。此外,《意见》提出,存管银行要建立养老机构账户管理系统,归集养老机构资金收取、使用等信息,并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实现对接。

《意见》还提到,各地要依托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等,探索建立关键风险指标监测模型,定期发布风险预警提示。鼓励各地积极引入保险机制,为老年人交纳预收费提供风险保障。

据《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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