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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逗狗时被咬伤,管理者能否免责?

禁养的烈性犬伤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管理者赔偿1.7万元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4-05-27 09:18

保定晚报讯(记者李宏奇 通讯员肖茜)禁养的烈性犬伤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能以他人逗狗存在过错可以免去或减轻责任?望都法院日前诉前成功调解一起宠物伤人侵权纠纷,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烈性犬管理者赔偿1.7万元。

赵某牵引其代管的秋田犬在其门店遛圈,王某路过门店门口时蹲下来逗狗。秋田犬野性发作咬伤王某脸部。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赵某支付了前期住院费用,但现王某仍在祛疤治疗中。祛疤治疗周期为半年至一年,需花医疗费两万元左右,对后期治疗费用,王某认为超出自己预期。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将赵某诉至法院。

望都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法官迅速联系双方当事人诉前调解,深入了解事情经过,并及时审查证据。法官向被告赵某释法明理: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告知,伤人的秋田犬属于烈性犬品种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了解到,被告赵某有赔偿原告相关费用的意愿,但是近期门店生意发生亏损,资金十分紧张。赵某希望法官能够做通原告王某工作,在合理范围内减少赔偿数额。

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晰,标的额不大,一次性解决纠纷可能性性很大,法官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寻求逐个化解。法官向被告赵某说明原告王某的伤情以及预计治疗花费情况,希望其积极筹款,履行赔偿义务;同时向原告王某说明被告近期遇到的难处,引导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经过多次耐心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原告王某同意一次性赔偿费用1.7万,被告赵某也表示认可。赵某当场给付完毕,王某撤诉圆满结案。

办案法官解提醒大家,动物爱好者要在满足饲养需求前提下,依法依规饲养动物,同时尽到完善管理责任和谨慎看护义务。广大爱狗人士也要提高自身安全保护意识,不要忽视潜在风险,以免带来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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