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新闻传媒中心主办
您的位置:首页>

工伤认定及赔偿,上班族千万要注意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4-06-17 21:45

工伤是上班族都不想遇到但又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在上班或上班途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本栏目撷取相关案例以案说法,希望对上班族有所帮助。

签过“免责合同”后还能申请工伤吗?

黄老板是某建筑公司的老板,他每次工地上招人做事都要求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包含“受伤概不负责”等不平等的条款。

邵某一天在施工时不慎从高处坠落,致使小腿骨折。公司给其2000元钱作医疗费,便不再过问情况。

由于邵某的伤情较为严重,手术加住院2个多月,他无力支付医疗费,只好找公司帮忙解决,但公司以已经签订“免责合同”为由拒付。

【解读】

本案中,黄老板与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工伤概不负责”这一条款,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与此案例相关联的情况还有:农民工或其他打工者,即使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能够证明与该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或公司应该为职工买工伤保险,其职工的范围包括临时工、劳务工和短期派遣工。如果公司没有给该职工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由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也就是说,邵某不管与黄老板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黄老板有没有给他买工伤保险,黄老板都必须为邵某负责。

下班时见义勇为而受伤应当视同工伤

胡勇有一天下班回家经过铁道口时,他看到有两个小孩正在铁道上玩耍,而这时,前方恰好有一列火车驶过来。胡勇急忙把小孩推出了铁道,但由于来不及躲开,胡勇被列车撞成重伤。

【解读】

胡勇受伤的情况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按法律规定,可视同为工伤。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见义勇为等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再补充说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或职业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上班骑摩托车摔倒能否认定为工伤?

廖某在某工厂上班,由于工厂离家比较远,他每天都骑摩托车上下班。一天早上,廖某骑摩托车在一个拐弯路口不慎摔倒,导致左手骨折,幸好抢救及时,经住院治疗后得以康复。廖某属于自己摔伤的,不可以认定为工伤。

【解读】

本案例中,廖某在上班途中,虽然是因为机动车事故而受到的伤害,但是此次意外是他本人摔伤,本人为主要责任,所以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而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所以请骑车朋友千万要小心,不妨先买个意外险,以防万一。

保姆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小汪是胡某家的保姆。一天小汪在擦玻璃时,不慎从椅子上掉了下来,胳膊摔断了,共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小汪认为应该算是工伤,要求胡某按工伤给予赔偿,但胡某予以拒绝。

【解读】

工伤保险只适用于《劳动法》范围内的劳动关系,小汪作为家庭保姆,不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不属于该法适用的对象,因此只能依据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主张赔偿。

工伤一定要到定点对口医院吗?

夏某在工地施工中从高处滑落,造成右腿雕骨粉碎性骨折。在场的同事随即将其送往附近的一家医院治疗。同事为夏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夏某要求在医院治疗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可公司认为,那家医院没有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因此治疗费用不能报销。

【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如果工伤职工确需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须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工伤审核经办机构同意。

本案中,夏某发生工伤属于紧急情况,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急救,其费用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特别注意,申报工伤必须注意有限期限: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受伤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应当在劳动者受伤后1年内提出。过了上述时限再申报,劳动部门将不再受理。

工伤鉴定后伤势继续恶化怎么办?

马强是某汽修厂的电焊工,有一天工作时眼睛被灼伤。经鉴定,他被认定为4级伤残。1年后,马强觉得视力越发下降,甚至到了什么都看不清楚的程度。于是,马强想再次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伤残鉴定后,有些职工的伤残或职业病状况会进一步发展恶化,就像本案例中的马强,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费应该从工资里扣除吗?

黄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公司负责为黄某办理工伤保险,但保险费从黄某每个月的工资中扣除。

3年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与黄某续约。黄某要求公司退给他这3年买了工伤保险费的工资。公司以劳动合同有约为由拒绝了。

【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是为了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而设计的一种制度。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上工伤保险,且保费应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本案中,公司应返还所扣的黄某用于工伤保险的工资。

门诊病历能否作为认定工伤依据?

搬运工小莫在装卸货物时,被从高处滚落的货物砸伤,入院诊断并开具了病历。他向公司申请工伤待遇未果,公司称,小陆仍能正常工作并未受伤,仅凭诊断病历不能认定为工伤。

【解读】

本案中,小莫出具的门诊病历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医疗诊断证明”,它只能证明小莫当天到医院就诊的事实,而不能成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的依据。

“医疗诊断证明”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并且应当详细说明事故的伤害情况,以及与工伤事故的关系等情况。

(本报综合消息)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