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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被告人排放污水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望都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4-06-24 09:51

保定晚报讯(通讯员杨洁淳 张玉)每一次违规排放,每一次非法开采,都是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近日,望都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四名被告人分别获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2018年11月至2023年3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李某、彭某某、李某军在无环评手续,无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在望都县某村擅自建设电镀加工点并投入生产。被告人罗某某负责提供加工所使用设备,并负责联系业务以及在该加工点生产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被告人李某负责运输待加工及加工完成的配件,同时管理账目;被告人彭某某、李某军提供加工场地,并负责带领工人生产加工。

该加工点利用盐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对需镀铬的加工件先行酸洗除锈,除锈后产生的含酸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排到了加工点东侧没有防渗措施的土坑中,严重污染环境。

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电镀作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是电镀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洗涤液,属于危险废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为3.87万元,其中包括土地修复费用3.6元,土坑受损土壤资源价值0.27万元。鉴证咨询服务及司法鉴定费共计6.5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李某、彭某某、李某军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罗某某、李某、彭某某、李某军因污染环境导致生态被破坏,损害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罗某某、李某、彭某某、李某军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彭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罗某某、李某、彭某某、李某军连带支付附带民事公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3.87万元,及鉴证咨询服务、司法鉴定费6.5万元,同时,四名被告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主审法官提醒大家,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随意倾倒危险废物会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泄露、流失、挥发,不仅对大气、土壤、水体等外环境造成难以量化的损害,而且产生巨大的环境安全隐患,严重者威胁人类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不要被金钱蒙蔽双眼,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终将难逃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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