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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就通

未成年人侵权,民事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4-07-08 08:40

被告马某某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被告马某甲、夏某某系马某某亲生父母,现已离婚。2022年9月6日,马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途中,与非机动车道内同向步行的胡某某相撞,致胡某某倒地受伤。因胡某某年事已高,经送医治疗,于2022年9月7日不治身亡。

2022年11月1日,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某父母支付了部分抢救费用和丧葬费,对剩余损失拒不赔偿。且夏某某认为其已支付了部分费用,与马某甲离婚后马某某由马某甲抚养,应由马某甲赔偿。胡某家人遂将马某甲、夏某某二人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马某甲、夏某某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被告马某甲、夏某某双方虽已离婚,但二被告系被告马某某亲生父母,仍为马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对马某某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马某甲、夏某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法院判令被告马某甲、夏某某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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