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4-07-15 08:56
保定晚报讯(记者李宏奇 通讯员肖茜)“空挂床”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是指患者已经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应当出院却故意留院,不办理出院手续的行为。近日,河北望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变相挂床企图多赔案件,判决“空挂床”原告的不合理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张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刘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受伤。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被告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刘某共计住院34天,花费医疗费15391.87元,庭审中主张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按住院天数计算34天。被告保险公司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虽主张住院34天,但据住院病案所载,除入院第1至5日以静脉输液、耳针、手指点穴治疗外,其他住院日均为身体检查及以中药热奄包、激光、口服药等方式进行康养,且每日仅一至两次。住院天数关系到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多项赔偿项目数额,以非必须住院进行的康养而住院治疗,是对有限医疗资源的挤占、浪费,本质与变相“挂床”无异,不为法律所提倡。以延长住院天数寻求高额赔偿的不良社会导向亦不应被司法裁判所助长。因原、被告均未提出“三期”鉴定申请,综合原告病情、治疗过程、被告答辩及质证意见,参考《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法院酌定原告刘某误工期为20天、护理期为7天、营养期为10天。
判决作出后,望都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向卫健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对医疗机构加强监管,组织医疗机构、专家就轻微伤诊疗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制定科学化、规范化诊疗预案可行性。
法官提醒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信是公民基本的道德规范,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刘某在本案中作为被侵权人,以非必须住院进行的康养而住院治疗,试图通过“空挂床”这种行为获得更多的赔偿,这样的行为不仅加重侵权人的负担,既容易激化矛盾,也违背了诚信原则,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影响了司法公正,法院必然不会给予支持。
■延伸阅读
什么是“空挂床”
“空挂床”又称“挂床”,在法律上并无明确法律概念,一般是指患者已经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应当办理出院手续却故意留院不办理出院手续的行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民事案件中占比较大,且案件量逐年攀升,该类案件涉及侵权人、保险机构、伤者、医疗机构等多方主体及众多利益关系。现阶段,办理住院手续后不住院治疗的挂床行为已基本得到遏制,但在明显超出正常治疗周期的住院期间,以每日甚至隔日少量热敷、拔罐或激光疗法等康养为主的治疗方法掩盖挂床本质的变相挂床现象日益突出。医疗机构在诊治部分受伤患者过程中,存在擦伤、软组织挫伤类轻微伤诊疗时间异常,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规定的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差异较大;在伤情基本类似,且无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况下,不同病患诊疗时间亦差异较大。
“空挂床”的一般认定办法:一是根据患者的住院病历资料进行综合认定,如有无完整的住院病历资料,住院病历长期医嘱记录单及临时医嘱记录单有无对应的用药、检查记录;二是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确定是否存在“空挂床”,比如申请专业鉴定机构对住院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鉴定。
以非必须住院进行的康养而住院治疗,既容易激化矛盾,亦是对有限医疗资源的挤占、浪费,“空挂床”不为法律所提倡。患者“空挂床”期间产生的床位费、住院诊察费和护理费,属于其自行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患者自行承担。患者主张“空挂床”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