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4-08-09 11:05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多部门联合公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8月1日正式施行,惩治“按键伤人”将有规可依。新规对网络暴力如何处罚?普通人遇到网络暴力如何应对?司法界权威人士对此进行解读。
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
《规定》是我国首部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的反网络暴力专门立法。《规定》从一般规定、预防预警、信息和账号处置、保护机制等方面进行明确,旨在治理网络暴力信息,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随着互联网的迭代和普及,网络社交平台已成为人们社会交往的重要渠道。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仅向用户提供网络服务,更应担负管理职责。《规定》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方面有很强的针对性,亮点是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完善的规定。
《规定》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如提供便利用户设置屏蔽账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提供便利用户设置仅接收好友私信或者拒绝接收所有私信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鼓励提供智能屏蔽私信或者自定义私信屏蔽词等功能。
同时,在信息和账号处置方面,《规定》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的,或者在其服务的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发现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网络论坛社区和网络群组的管理,发现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关闭评论、停止提供相关服务、限制发言、移出群组等措施。
遇到网络暴力该如何为自身维权?
《规定》出台之前,个人要求进行网络暴力信息的取证较为麻烦,主要依赖于本人截图、录屏等留存信息,《规定》中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功能,依法依约为用户维权提供便利。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线索,依法配合开展侦查、调查和处置等工作。
个人遭遇网络暴力后,首先应利用屏蔽功能、私信设置、评论管理等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设置的功能对自己进行保护,避免网络暴力扩大化。其次应尽快取证,用户有权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功能,完成取证后,可以向信息处理者、平台管理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举报或投诉,要求其及时删除或屏蔽相关信息,并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如果网络暴力达到了违法的程度,如人身攻击、威胁、诽谤等,可以向警方报案或寻求法律援助,向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或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规定》,对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会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网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界人士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依法依规文明上网,自觉抵制网络暴力,共同营造清朗和谐的网络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延伸阅读
什么是网络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网络诽谤行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网络侮辱行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
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