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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就通

捡到戒指随后丢失 保管不慎原价赔偿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4-09-02 09:13

2023年9月中旬,小徐夫妇在一饭店用餐,小徐因手上沾了油渍,取下金戒指放餐桌上,离开时夫妻俩忘了拿走金戒指。次日,二人想起此事后去饭店寻找,在饭店的监控录像中看到,这枚戒指被一名进来吃饭的女子带走。

夫妻俩辗转找到那名女子小刘,要求其归还戒指。小刘一口拒绝,并称,当天虽然拿走了这枚戒指,但经端详觉得戒指微微发黑不像是黄金戒指,便随手塞进了口袋,事后便找不到了。小徐要求小刘按照2300元的购买价格予以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徐一纸诉状将小刘告至法院。

庭审中,小刘辩称,她确实捡到了一枚戒指,但这枚戒指后来再次遗失并非自己故意导致,不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小徐则向法院提交了戒指的收款凭证、照片等材料,证明其丢失的金戒指价值2300元。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小刘返还原告小徐遗失的金戒指一枚;如不能返还,则赔偿原告小徐损失2300元。

【评析】

通过小徐举证及小刘陈述,可以认定小刘拾得遗失黄金戒指的事实,但小刘拾得金戒指后未依法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尽到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造成了原告小徐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刘在捡到戒指后没有及时联系失主,也未送交有关部门,因保管不慎造成遗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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