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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节,法治护航“夕阳红”

国家出台一系列法律保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伴、老有所安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4-10-11 09:10

古人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让我们行动起来,共同关心、关爱老年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都能安享晚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积极出台了一系列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政策制度,加大力度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健康和安全。

今年10月是我国的第十五个敬老月,为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幸福感与安全感,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仅要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帮助他们掌握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了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帮助、法律保护,从法律层面保障老年人权益。

老有所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条解读】

赡养和扶养老年人不仅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老年人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子女;二是配偶;三是兄弟姐妹;四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赡养人和扶养人应当在经济、生活、精神上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老有所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法条解读】

意定监护是民法典中新增的监护方式,它允许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本人意愿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赋予当事人更充分的选择权利。

因此,意定监护也被称为老年人的“未雨绸缪”条款。意定监护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超越了血缘、婚姻关系,充分体现了对人的自主意识的尊重,是对法定监护、指定监护的有益补充。

老有所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法条解读】

未婚、离婚、丧偶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老年人的子女、亲属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赡养人亦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财产自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法条解读】

老年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老年人有权自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以遗嘱的形式处分个人财产,子女、亲属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干涉老年人对于财产的处分权,不得夺取老年人的财产。老年人以分家析产或遗嘱的形式处分个人财产之后,赡养人不得拒绝赡养。

法定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法条解读】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保障和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国家正大力推进和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专业护理、住房保障、慈善福利、社区配套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经济困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等情况特殊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老有所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条解读】

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的制度,主要为赡养、抚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现实生活中,不少父母会在买房时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或直接将自有房屋过户给子女。一旦两代人之间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纠纷,老人们就有可能会陷入无房可住的境地。

为以防万一,老年朋友们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为自己设立居住权,避免将房屋过户给他人后出现老无所依的担忧。再婚老人可通过为再婚配偶设立居住权,既保证再婚配偶有生之年居有定所,又可以实现后代对房屋的继承,减少家庭纠纷。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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