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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就通

被母亲胁迫结婚,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4-10-25 09:29

女孩周某在其母亲安排下与付某相亲。付某家庭条件较好,两家又系远房亲戚,周某母亲非常希望周某与付某缔结婚姻。

在周某明确拒绝与付某交往后,周某母亲强行将在外地工作的周某接回家,并以死相逼,表示如周某不同意婚事就将其赶出家门。周某害怕家庭关系破裂,又担心母亲寻短见,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

婚后近一年时间里,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也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某母亲仍不准许周某提出离婚,母女俩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周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周某诉求,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婚姻。

【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本案中,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恋爱、结婚情况下,周某母亲仍以将周某赶出家门、“死给周某看”等作为要挟,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周某母亲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为构成胁迫。法院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既保护了周某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向整个社会传达了婚姻自由的理念,有利于倡导独立、自主的婚姻观和自由、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院提醒,在子女婚恋问题上,父母“该放手时应放手”,可以做好参谋但不能代作决断、强行干预,否则不但会侵害子女的婚姻自由、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也会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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