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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再讨抚养费,法院支持吗?

事后反悔有悖诚信原则,家庭未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情势变化法庭一般不予支持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4-11-01 08:44

保定晚报讯(记者李宏奇)协议离婚时男方承诺单方抚养孩子,事后却反悔,要求女方支付孩子抚养费。莲池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家庭未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情势变化,依法驳回男方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张某和孙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张某某由父亲张某抚养,孙某不承担抚养费。张某今年7月诉至法院称,孩子张某某开始上小学,将产生很多新教育费,自己目前收入减少并支付房贷,经济负担较重,不再具备单独抚养能力,要求孙某给付孩子张某某抚养费。

法官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一种附身份关系解除的特殊合同,双方应结合自身承受能力慎重考虑后签订,并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在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发生重大情势变化的情形下,双方应遵守并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轻易变更,否则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张某某从幼儿园阶段到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性支出处于减少状态,原告张某所说的产生很多新教育费说法,法院不予采信。偿还贷款在双方协议离婚之前,不属于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情势变化情形。原告张某主张自己收入减少,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收入不足以维持实际生活。而且,孩子张某某生活、学习、教育等合理费用未发生重大变化,故对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孙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支持。

主审法官解析说,夫妻离婚理由多种多样,有人为了达到尽快离婚或者达到取得抚养权目的,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主动放弃一些利益,但当达到离婚目的后,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推翻离婚时所签订的协议。本案中,原告离婚时自愿放弃抚养费,现又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发生变化”,故法院不予支持。离婚协议是一种附身份关系解除的特殊合同,双方应结合自身承受能力慎重考虑后签订,并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不可随意变更。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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