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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三无”老年代步车转借后出事故,谁担责?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4-11-01 08:44


潘某购买了一辆无号牌电动四轮车,但因年事已高,平日多数为亲戚余某使用。

某日,林某驾驶该车搭载余某,经非机动车道隔离护栏开口左转驶入机动车道,和同向骑摩托车的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电动四轮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余某不承担责任。

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伤者刘某将林某、余某、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潘某、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未取得驾驶证,且驾驶制动性能及灯光性能不合格的电动四轮车,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余某系涉案车辆的实际管理人,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出借车辆,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涉案车辆购买人潘某平时不管理车辆,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林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余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

【解析】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机动车的所有、管理、使用分离现象十分常见。当机动车管理人非所有人,但是履行对机动车的日常控制与管理的情况下,管理人实际掌控着车辆的出租、出借、维修、运营等风险控制权,其享有运营利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公众应把交通安全放在首位,不要贪图便宜和方便购买非法非标“老年代步车”。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后要投保、上牌,为道路交通安全以及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                        高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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