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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旅游纠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经营者和游客应知晓

旅游纠纷,责任划分有章可循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4-11-04 09:33

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当前旅游市场常见多发纠纷具体情况,发布几起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法治宣传,促进安全旅游、文明旅游,引导景区依法规范管理,游客能够更好地依法维权。

景区观猴被抓伤

未完全尽到保障义务补偿疫苗费

2017年8月,张某来到某景区观猴,不顾游客应与猴子保持安全距离的警示要求,进入猴子聚集区逗猴、喂猴,不慎被猴子抓伤。在接受景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救护后,张某拨打旅游环保法庭的旅游纠纷热线电话,要求景区管委会对其进行赔偿。旅游环保法庭工作人员接到电话后迅速到达现场,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开展调解工作。

旅游环保法庭认为,根据《侵权法》第37条(现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案涉景区内的野生猴子可以与游客较为自由地接触,景区在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应当承担更高程度的保障义务。管委会虽然设置了栏杆、警示标语等,但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未遵守景区关于保持安全距离的警示要求,进入猴子聚集区逗猴、喂猴,也未完全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同时考虑到张某仅需接种疫苗,不构成伤残等级,法院最终裁定由景区管委会补偿张某疫苗费用1000元。

玩“摇摆桥”摔骨折

经营者未尽保障义务担责80%

2020年5月31日,朱某向某旅游公司购买门票,并于当日参加“摇摆桥”项目。在该项目进行过程中,旅游公司的工作人员摇晃桥面,朱某从摆桥上摔落、受伤。经医院诊断,朱某左肱骨髁上髁间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朱某的损伤及目前后遗症评定为九级伤残。朱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摇摆桥”项目具有危险性,某旅游公司作为“摇摆桥”的经营管理者,对项目参与者负有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项目参与者也应当充分评估案涉项目的危险性,对自身安全负有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某旅游公司虽然设置了提示该项目危险性的警示牌,并采取了裹置软质橡胶等防摔伤、撞伤等保护措施,但仍未对参与者提供充分有效的安全保障,且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过度摇晃桥面情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考虑,法院酌定某旅游公司对案涉事故承担80%的责任,朱某对案涉事故承担20%的责任,判决某旅游公司赔偿朱某经济损失共计29.9万余元。宣判后,朱某、某旅游公司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骑沙滩摩托摔落受伤

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全赔

2019年9月19日,胡某某到某旅游公司试营业的胡杨林游玩时,租赁景区内的沙滩摩托车骑行,但旅游公司工作人员未告知胡某某禁行路线等安全事项。胡某某在驾驶沙滩摩托车过程中,从断崖处摔落、受伤。胡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旅游项目,旅游经营者应当详尽地向游客告知注意事项及可能存在的危险,使游客对该旅游项目特别是可能发生的危险有全面了解。

在胡某某骑行前,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员未详尽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未明确骑行路线,致使胡某某对该项目的潜在危险和安全注意事项未能充分了解,最终坠崖受伤,某旅游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某旅游公司赔偿胡某某各项损失28.8万余元。宣判后,某旅游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未购门票到景区“野游”

游客身亡自担风险

2022年8月20日,江某及其妻徐某携家属一行多人至某景区溯溪郊游,但未购买门票。活动中,徐某坠崖身亡,坠亡地点不在景区游览线路范围内。江某、徐某的亲属认为,江某、徐某一行在某旅游公司开发经营的景区开展户外活动,由于景区管理不善、设施常年失修、警示标志缺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且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某一行未购票私自进入景区,未与经营、管理事发景区的旅游公司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从公安机关勘验记录以及现场查勘情况看,徐某的坠亡地点位于溪谷险要、人迹罕至之处,无可通行道路或野路,远离景区正常游览范围。旅游公司不存在景区设施维护不到位、未设立禁止区域的情形。溯溪系风险性较高的户外活动,活动参与者自身应当充分认识、预判并妥善管控风险。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江某、徐某亲属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景区露营烧毁公益林

三人连带清偿21万余元

2021年10月5日,晋某约宋某、吕某前往国家某5A级景区露营。当晚,三人使用了燃气炉并燃放仙女棒玩耍。随后,晋某站到观景平台的阶梯处点燃其携带的“铁棉花”(钢丝棉烟花)挥舞给宋某、吕某观看,造成火星飞溅,引燃地面植被,失火烧毁景区内重点公益林1.1255公顷。

经委托认定,植被修复工程总投资为14万余元,评估费用3万元。经鉴定,此次失火造成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约为3.8万余元,鉴定费用2000元。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晋某等三人连带承担上述费用。

法院认为,晋某等三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晋某等三人具有违规野外用火的共同意思联络,其间未相互提醒、制止,进而引发山火,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虑三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原因力大小等因素,认定晋某的过错明显大于吕某、宋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判决晋某等三人对各项损失和费用21万余元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内部责任份额中晋某承担60%,吕某、宋某各承担20%。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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