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4-11-11 08:32
2023年11月,刘某与李某离婚,法院判令已满8岁的婚生子刘小(化名)由母亲李某抚养。2024年2月李某去世后,孩子与姥姥安某共同生活。考虑到孩子后续上学及其他生活问题,安某诉至莲池区法院,请求将刘小抚养权变更至自己名下。法院征求孩子意愿后,依法支持安某诉求,将孩子抚养权变更为安某。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本案中,刘小在其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母亲李某和姥姥即原告安某生活,并在其母亲去世后,跟随原告安某生活至今。同时,刘小表示希望继续跟随原告共同生活,从尊重孩子意愿,以及不改变孩子现有生活、学习角度考虑,刘小与原告安某共同生活更为适宜。
法官强调,监护权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被告刘某并未侵害被监护人刘小的合法权益,不可取消其监护权。另外,原告安某在取得刘小抚养权同时,应承担监护责任。因此,原告安某与被告刘某对刘小均有监护权。
(崔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