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4-11-22 12:31
今年“双十一”购物节已缓慢落下帷幕,各大电商平台为吸引消费者下单,推出优惠券、满减、预售付定金等各类促销手段,不少消费者在精心比价挑选之后下单心仪商品。
网络购物越来越方便快捷,但随之而来的购物纠纷也层出不穷。商家在详情页中设置的“霸王条款”往往是商家出于便利而使用的格式条款,通过“排除管辖权”“签收即认可”“词义混淆”等方式模糊买卖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导致买卖双方地位失衡,一旦后续因商品质量出现纠纷,商家便会以相应条款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所以,广大消费者在网购时,要仔细甄别商品详情信息,留心是否存在“霸王条款”,提前跟商家了解清楚,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纠纷只能在卖家所在地起诉?
法院:增加维权成本
小赵在网上给自己和朋友购买了一款减脂瘦身胶囊,没想到二人食用后都出现头晕、心悸、干呕等现象。小赵仔细观察这款瘦身胶囊的中英文标签,发现二者内容不一致,其英文标签中提到的一种处方药成分在中文标签中被刻意隐藏,该胶囊可能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小赵即刻向收货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商家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但小赵没注意的是,商品详情页上有一行“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该条款称消费者因在该店铺购物引发的纠纷应在卖家所在地法院处理,因此卖家辩称该条款已经排除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最终,小赵与卖家购物纠纷得以在收货地法院处理。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收货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网购胶囊销售页面上的“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不合理地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在小赵不认可管辖条款效力,商家又不能证明就管辖事项已与小赵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该购物纠纷应由买家收货地法院管辖。
部分网络商家在购物详情页中约定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约定只能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等情形均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在购物时,除关注价格,还应详细浏览商品页面信息,避免因忽视商家设置不合理纠纷解决条款而陷入后续维权困境。
必须当面检查签收易碎快递?
法院:过度加重注意义务
小张在网上购买一台电视机,商品送达时,快递员因着急离开,未等小张当面签收就将快递直接放在他家门口,并在快递平台自行签收。小张回家后看到门口的电视机,立马与商家联系询问安装问题,却被商家告知安装师傅生病无法上门,其申请的安装服务订单也被取消。
小张无奈只能自行安装。电视机通电后,小张发现屏幕出现多条竖线,无法正常使用,随即与商家联系。商家称,商品详情页面已标明“买家需在快递员面前拆箱检验快递有无问题再进行签收,签收后概不负责”。而小张没有按商家要求当面开箱查看电视情况,因此对屏幕竖线问题不予负责。因协商无果,小张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全部货款。法院经审理,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商家主动退还相应货款。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卖家的格式条款中若含有“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内容,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网络上销售易碎品的商家往往会在格式条款中约定必须开箱检验后再签收,否则商品破碎的责任由消费者承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有时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当面签收快递,往往会让快递员将商品放在快递柜或家门口,同时物流信息也会显示“已签收”,但消费者此时并未实际查看商品情况。
因此,商家不能仅仅凭借“签收即认为认可货物质量”这样的条款来规避自身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商家若想该条款产生效力,必须在与消费者达成交易约定时以显著、明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关于该条款具体内容以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否则,此种格式条款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其仍应就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保值换新”内容肆意解释?
法院:损害消费者利益
小王在网上旗舰店购买某品牌S系列某普通型号手机,在商品页面,商家宣传下一代S系列新机发布时可以补差价“保值换新”,且换新只要求“同品牌同系列型号”,并未限制款式。不久后,商家发布新一代S系列手机,共包含从普通到最高级四款新机型。小王于是联系客服要求补差价更换新一代S系列高级型号手机,却遭到商家拒绝。商家表示,“同品牌同系列型号”应当理解为“同品牌同系列同型号”,所以小王的手机原来是S系列普通型号,现在也只能换新为新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小王便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机费用并给予三倍赔偿。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小王提出的换机申请符合“同系列型号”的“保值换新”条件。由于商家拒绝小王的“保值换新”请求,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处商家退还小王购机所花费用,小王则退还手机。
【评析】
当前网络上的商品型号众多,同类型的商品更新换代迅速,“XX代”“PLUS”等产品型号层出不穷的同时,商家还会推出“以旧换新”“保值换新”等优惠吸引消费者,但却通过格式条款对上述优惠条件的范围模糊表述,并在消费者提出质疑时肆意解释以实现对自己有利的目的。因此,商家就应当以清晰、明确、醒目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保值换新”服务的具体内容、各项条件、限制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相关信息,否则其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在诉讼中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