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4-12-06 11:31
保定晚报讯(记者李宏奇)农村自建房出事故,工人、包工头、房主如何划分责任?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此类案件,根据全案证据,裁定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包工头承担60%的责任,房主邱某承担10%的责任。
2023年6月,邱某拟建设三层半房屋,便与包工头郭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郭某以包工不包料方式负责承建该房屋。郭某联系汤某,并让其召集工人砌砖,由郭某提供吊机、架板等劳动用具。施工中,汤某砌砖时不慎从楼上摔下受伤,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经鉴定,汤某右膝部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因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汤某将包工头郭某、房主邱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主邱某与郭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郭某自行提供相关工具为其建设一栋三层半高房屋,房主邱某并不进行指示、管理,故邱某与郭某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郭某找到原告汤某为该房屋砌砖,汤某主要以提供劳力为工作内容,且接受郭某指示进行工作,故原告汤某与被告郭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邱某在农村建设三层半高的楼房,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根据《建筑法》等相关规定,应由有资质人员进行建设。被告郭某系自然人并无相关建设资质,房主邱某将房屋建设交由被告郭某,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选任过错责任。原告汤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从事建筑工作,在工作时应对自身安全高度注意,然而却在砌砖过程中忽视大意从三楼摔下受伤,其本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郭某未提供相应安全保护条件,存在过错。法院根据全案综合证据,做出了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解析说,农村自建房房主应审慎对包工主体有无建造资质进行审查,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对施工环境安全等尽到相应监督和提示义务。包工头和施工人也应强化安保注意义务,并做好安全措施,就权利、义务及责任等进行书面约定,最大限度避免风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