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4-12-13 09:02
偷拍盗摄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4件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典型案例,旨在起到教育、警示、震慑作用,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保护意识。
偷拍旅客隐私
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被严惩
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石某先后伙同被告人吴某东、田某君、吴某华、罗某靖等人,经事先预谋,在多家宾馆、酒店房间内安装偷拍设备,偷拍入住旅客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通过即时通信软件发布贩卖信息进行销售牟利,共非法获利29万余元。其中,石某负责在宾馆、酒店安装偷拍设备并对偷拍的视频进行加工、销售,吴某东、田某君、吴某华、罗某靖协助石某安装偷拍设备并提供收款账户收取违法所得等。
【裁判结果】
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属于隐私,依法不受侵犯。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将偷拍设备安装在宾馆、民宿等场所进行偷拍盗摄,甚至提供互联网链接供他人实时观看或者将偷拍内容制成图片、音视频进行传播,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本案中,石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使用偷拍设备偷拍他人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予以贩卖,不仅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而且相关视频具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诲淫性,符合刑法对“淫秽物品”界定,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并综合违法所得等因素,认定石某、吴某东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认定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偷拍盗摄黑灰产业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鲜明态度。
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
两人被判刑
2021年3月以来,被告人颜某平、颜某建为了偷拍他人隐私,在电商平台购买窃照专用器材,分别安装在三家酒店多个房间内,使用手机APP将窃照专用器材与酒店房间内WIFI和自己手机配对连接,并设置了远程使用手机APP观看房间内实时监控录像、回放录像、下载录像功能。颜某建、颜某平通过手机APP实时观看时,若发现酒店房间内有人发生性行为,就将相关视频和截图下载至手机观看、保存并存储于颜某建的笔记本电脑内。2021年10月7日晚,旅客唐某某发现房间内安装有窃照器材,随后联系酒店并报警。
【裁判结果】
一些人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非法获取他人经营信息或者个人隐私,给单位和公民的正常工作、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严重侵犯公民隐私等人身权利,扰乱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本案中,颜某平、颜某建将窃照专用器材安装于酒店房间,用于偷拍住店旅客,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干扰了酒店正常经营,严重侵犯他人隐私,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构成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颜某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颜某建有期徒刑一年。此案也提醒社会公众,在日常居家、旅游出行过程中,要注意个人隐私保护,一旦发现被窃听偷拍,应当及时报警;宾馆、民宿等也要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必要的防范、检查措施,合力消除隐患。
非法销售窃照器材
用于“诈赌”多人获刑
2020年开始,被告人闫某坤在其成立的北京、杭州、广州工作室,伙同其招募的被告人闫某飞、汪某燕、孙某勤及卞某蛟(另案处理)等人,销售从广州某公司购入用于赌博出千的A系列主机及其配件等产品,部分产品销售至绍兴市越城区。经查证,闫某坤等人案发期间从广州某公司至少购入价值人民币2950万余元A系列主机及配件,并予以销售。其中,北京工作室共计向广州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350万余元,杭州工作室共计向广州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400万余元,孙某勤参与期间,北京工作室共计向广州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97万余元。经鉴定,从北京、杭州、广州不同销售渠道查获的A系列主机检材均为窃照专用器材。相关设备流入社会后被广泛用于“诈赌”等诈骗行为,衍生了参与人员广泛、被害对象众多、犯罪数额巨大的次生犯罪。
【裁判结果】
本案中,被告人闫某坤等人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经营数额特别巨大,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流入社会后被广泛用于“诈赌”等诈骗行为,衍生参与人员广泛、被害对象众多、犯罪数额巨大的次生犯罪,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履职,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恪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认定闫某坤、闫某飞、汪某燕行为属于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且“情节严重”,分别判处四年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两万元不等罚金。
自行改装并销售
具窃听窃照功能设备获刑
被告人陈某于2023年9月4日至10月2日间,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许可情况下,将二手手机及息屏录像软件改装成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设备后售卖,先后销售41部改装设备,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经鉴定,涉案送检的二手手机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裁判结果】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不仅可能侵犯公民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等,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上缴违法所得并提供财产刑担保,具有悔罪表现。根据陈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