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新闻传媒中心主办
您的位置:首页>

帮亲属“避难”,一男子犯窝藏罪获刑

法官提醒:劝对方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才是最明智最正确选择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4-12-16 11:13

保定晚报讯(记者李宏奇 通讯员葛照博)一男子明知亲戚被警方网上追逃,仍顾念亲情为其“避难”提供藏身之地,殊不知已触碰法律红线。曲阳法院日前审结该起窝藏案,田某犯窝藏罪被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

2016年,被告人安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追捕。安某联系亲戚田某说遇到些事情,要到家里住一阵子。田某满口答应,同意安某在其位于某市的家中住一段时间。

生活期间,田某知道了安某犯罪事实后辗转反侧,犹豫很久后最终还是说服了自己:“这是我的家人,就算真的犯事也不能抹杀我们是亲戚的事实,我得帮她。”于是,田某继续帮助安某,让其在自己家中藏匿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公安机关从未放弃对安某追捕工作,并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进行追逃。后安某被公安机关在田某家中抓获,被告人田某对其窝藏安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在得知安某涉嫌刑事犯罪后,仍为其提供住所,帮助安某逃避抓捕,其行为属于明知是犯罪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场所,帮助其逃匿情形,已构成窝藏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解析说,大家切不可为所谓的“情义”而对犯罪分子予以窝藏、包庇,罔顾法律而使自己身陷囹圄。本案中,如果田某在知道安某涉嫌犯罪真相后,劝其投案自首,田某不仅自身不会触犯法律,同时安某还会因自首行为而被适当减轻刑事处罚,这才是真正帮助安某。大家千万不要像田某这样,因“小情”而舍去“大义”,这种行为最终会害人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一)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

(二)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三)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

(四)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