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01-06 10:56
保定晚报讯(通讯员石旭亚 张子彤)买整箱酒发现有一瓶为空瓶,经销商和生产厂家相互推诿均拒绝赔偿。唐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厂家最终给予3倍赔偿,消费者及经销商均对案件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薛某从某商贸公司购买某品牌白酒两箱,花费2000余元。薛某发现其中一箱中有一瓶瓶盖完好无损,但瓶中连一滴酒都没有。薛某找到该商贸公司及白酒生产商某酒业公司,对方相互推诿,对薛某提出赔偿的请求置之不理,无奈薛某于2024年6月将两公司诉至唐县人民法院。
唐县法院川里人民法庭法官受理该案,详细了解案情后,办案法官多次与该白酒生产商某酒业公司沟通,协商调解方案。经过一番努力,该酒业公司同意委托律师及保定支公司检验员前来处理。在某酒业公司检验员及办案人员见证下,对案涉物证即该空酒瓶进行了认真细致地检验,确认该空酒瓶为正品且尚未启封瓶盖。
承办法官结合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维护企业诚信形象,利于企业长远健康发展角度向该酒业公司释法明理,最终促成该酒业公司与原告薛某达成了3倍赔偿的调解方案。该酒业公司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薛某撤回起诉,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