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新闻传媒中心主办
您的位置:首页>

继父母是否享有继子女房屋居住权?

法官提示:登记是以合同设立居住权必经程序,未办理登记的居住权合同不产生物权效力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01-13 11:13

保定晚报讯(通讯员赵若伊 李超颖)再婚一方去世后,继父母是否享有继子女房屋的居住权。竞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此类居住权纠纷案件,综合各方因素,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官提示,必要程序不可省略,未办理登记的居住权合同不产生物权效力。

赵某与李某系再婚夫妻,二人再婚前都有子女且子女均已经成家立业。赵某和李某二人再婚时与李某的女儿小李签订了一份《婚前约定》,约定二人享有小李名下某小区内一处房产居住权,可在此房养老送终。

2024年5月李某因故去世,小李随后要求赵某搬离其房屋。赵某认为,在和李某结婚前有约定,她对小李名下某小区房屋享有居住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裁定小李协助其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并享有案涉房屋永久居住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某、第三人李某和被告小李三方签署了《婚前约定》,其中关于居住权约定合法有效。但原、被告双方均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因此,双方在《婚前约定》中设定的居住权未真正生效;现第三人李某因故死亡,赵某和第三人李某的婚姻关系自然消除,原告现已不再具备享有小李名下房屋居住权的前提条件。从本案事实来看,原告赵某再婚前有子女,案涉房屋不是满足其生活需要的唯一住房,如再行认定赵某对案涉房屋拥有居住权,既不符合《婚前约定》订立初衷,也不利于对产权人的尊重和保护。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主审法官解析说,居住权是属于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以合同设立居住权是常见的设立方式之一,多发生在直系亲属或亲友之间。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由此可见,居住权合同属于要式合同,须通过书面形式订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登记是以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必经程序,未办理登记的居住权合同不产生物权效力。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