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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难,法律来维权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02-10 14:54

案例回放:

李某是一名建筑工人,在一家大型建筑公司工作。一天,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脚手架搭建不牢固,李某从高处坠落,造成多处骨折和严重的摔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花费了高额医疗费用。然而,当李某向建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申请时,却遭遇了重重困难。

建筑公司认为,李某坠落是因为他自己没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属于个人过错,拒绝承认这是工伤事故。公司还拿出了一些所谓的“证据”,如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照片,声称已经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

李某则坚称,自己是按照正常的工作流程进行操作,脚手架的问题并非他所能控制,事故完全是由于公司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的。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律师观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例中,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脚手架搭建问题)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建筑公司不能仅仅以安全警示标志来推卸责任,其有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完备且符合标准。虽然公司可能有安全警示标志,但这并不能免除其对脚手架等关键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护责任。李某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工友的证言(证明他当时是正常工作且脚手架存在问题)、医院的诊断证明(详细说明受伤情况和治疗过程)、事故现场的照片(如有可能拍摄到脚手架问题的照片)等。然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建筑公司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调查和认定下,李某被认定为工伤。建筑公司不得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李某的工伤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

该案例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遇到工伤纠纷时,要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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