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02-10 14:55
好心让朋友搭便车,行驶中发生事故致搭乘人受伤,车主是否担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是否有权主张赔偿误工费?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是否应减轻?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以案说法,对此类问题进行解读。
驾驶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好意同乘”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顾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事故责任。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注意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本案中,颜某的损失共计约16万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万余元;其余部分由某保险公司和刘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各赔偿50%,但因刘某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
【评析】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误工损失也应获赔偿
谭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某无责任。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时,金某已年满70周岁。金某诉至法院,请求谭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9.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抗辩称,金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权请求赔偿误工费。
审理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金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送货单、记账本、企业负责人出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金某受伤前不仅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持续为多家企业提供运货服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故人民法院结合误工时间等事实,认定应当赔偿金某误工费损失4.5万余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金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约8万元。
【评析】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是否有权请求赔偿误工费,应根据其是否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进行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以法定退休年龄来确定是否支持误工费。本案中,金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依靠自身劳动获取收入,法院予支持其赔偿误工费损失的请求,充分体现了对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尊重和维护,有利于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
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
机动车主赔偿责任可减轻
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和车辆损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某保险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20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李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的损失承担40%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评析】
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交通参与人,应当与机动车驾驶人同样遵守交通规则。现实生活中,一些非机动车逆行、超速、闯红灯等违章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隐患。本案中,在非机动车一方具有较大过错情况下,法院依法判令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既合理地确定双方责任,也警示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共同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共同赔偿
李某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掉头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和车辆损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案涉机动车登记车主为张某,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周某受伤住院治疗,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周某诉至法院,请求驾驶人李某、车主张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4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受伤,李某系侵权人,依法应对周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周某不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得到保险赔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周某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最终判决由张某、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周某损失14万余元。
【评析】
交强险以救济损害为主要功能,其先予赔付的制度设计对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具有重要意义。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履行该义务将导致被侵权人无法获得交强险赔付进而利益受损,故投保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法院判决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交通事故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投保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的否定评价和对被侵权人权益的维护,也警示投保义务人要依法履行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义务,维护好自身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利益。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