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布者:时间:2020-04-25 10:10
三十一、监狱
(一)低风险地区。
1.根据监狱情况,预估并配备口罩、手套和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落实属地管理和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监狱干警工作人员培训和罪犯疫情防控知识教育。
2.每天安排专人负责监狱干警、工作人员和罪犯的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的人员及密切接触者,须及时就医排查。
3.监狱实行封闭管理,监狱干警、工作人员需在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检测温、核酸检测等确认健康后才可进入监狱、新收押罪犯应提前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检测温、核酸检测等确认健康后才可收押。疫情期间暂停面对面会见,实行视频会见。
4.加强监管区和行政办公区的通风换气。每天2-3次,每次20-30分钟。如使用集中空调,保证空调运行正常,加大新风量,全空气系统关闭回风。
5.增加对监舍、劳动场所、食堂、澡堂、公共卫生间、公共活动区等场所地面和门把手、楼梯扶手等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清洁消毒频次。
6.加强餐(饮)具的清洁消毒,重复使用的餐(饮)具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
7.建议食堂错峰用餐、自带餐具。
8.确保食堂、公共卫生间洗手设施运行正常,并配备洗手液(或肥皂)。
9.垃圾日产日清,对垃圾点每日进行消毒。洗手盆、淋浴等排水管道要勤冲洗,确保下水道等的U型管水封隔离效果。
10.采取错峰放风和休息,人员之间保持一定距离,减少交流。
11.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和集体活动,采用网络的方式召开会议或培训。
12.监狱干警、工作人员佩戴口罩,注意个人卫生习惯,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或肘臂遮挡口鼻,做好手卫生,随身携带速干手消毒剂或消毒湿巾。
13.在醒目位置张贴健康提示,利用各种显示屏宣传新冠肺炎防控知识,鼓励开展心理健康服务。
14.设立应急区域。监狱干警、工作人员和罪犯出现发热等症状时,立即在应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并及时就医。
15.当发现新冠肺炎病例时,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二)中、高风险地区。
除上述15项措施外,还应做到以下措施。
16.实行全封闭管理,不提供堂食。
17.在医疗机构就诊后返回监狱的干警、工作人员或罪犯,经隔离、检测无异常后方可进入。
18.发现病例监狱,尽快组织开展针对全体罪犯、干警的症状筛查,疏散罪犯,建立病人区、隔离区、隔离观察区和一般区域,抽调监狱行政和后勤等人员组建干警后备队,加强通风、清洁消毒;对病人曾经居住过的场所需进行终末消毒,由专业人员负责监狱终末消毒。
19.疫情扩散监狱,进行人员筛查、分区管理,不具备隔离、诊疗条件的监狱,应当及时将重症病例(确诊和疑似病例)转入重症定点救治医院,普通新冠肺炎病人(确诊和疑似病例)转入定点收治医院,并加强就诊期间监管。对病人曾经居住过的场所应当进行终末消毒,由专业人员负责监狱终末消毒。
三十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1.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与工作流程,开展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培训,储备防护用品和消毒物资。
2.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监测,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可疑症状的人员,须尽快就医排查。
3.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入口处对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异常者禁止进入。
4.与当地具有新冠肺炎诊疗能力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建立联络会诊机制;精神专科医院设立观察隔离病区,综合医院精神科设置应急隔离病室,有条件的机构,设立发热病区,改造门诊和病房隔离区,科学设置医务人员和患者通道及医疗垃圾转运通道。
5.各部门密切协作,落实院内感染各项防范措施,确保消毒隔离和防护措施落实到位,所有区域均要注意环境卫生和通风换气,做好做实病区清洁和消毒管理。
6.采取严格的门诊和住院限制措施,科学有序开展医疗工作,尽量减少门诊患者复诊次数,并尽量缩短住院时间。减少并严格管理医院出入口,暂停家属探视,限制陪诊人员数量。
7.新入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在隔离病区/病室观察14天后再转入普通病区/病室。
8.加强住院患者,特别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和照护,尽量减少外出活动,降低意外行为发生的风险。
9.对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有疑似或者确诊新冠肺炎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将患者转诊到定点医院治疗,并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10.对暂时无法转出到定点医院的确诊患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设置发热病区,请具有新冠肺炎诊疗能力的综合性医疗机构派员会诊。同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隔离密切接触的医务人员和患者医学观察14天,并彻底消毒病房。
11.
医疗机构的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由医疗机构安排专人进行,选择合法有效的消毒产品,采取正确的消毒方法,并做好个人防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