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2-11-14 08:52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行为人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各类决定、命令、通告,经劝说、批评、警告后,行为人仍存在以下行为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商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无故不按要求佩戴口罩、接受消毒,或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疫情防控期间,组织非共同生活人员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进行娱乐的,违规售卖感冒发热消炎等药品;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
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其他违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如公告、通知、决定等)的行为。
阻碍执行职务
行为人以侮辱、谩骂、不作为、不配合等方式阻碍卫健、防疫、公安等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强制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阻碍执行职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的;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任务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域
行为人不听人民警察劝阻,强行冲闯公安机关为采取封控措施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治安卡口、检查站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冲闯警戒带警戒区域,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上述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域过程中,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行为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通行码、场所码,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持械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寻衅滋事
行为人在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隔离观察点等医疗场所具有下列情形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的寻衅滋事,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起哄闹事、发泄情绪、无事生非、随意滋扰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医护人员;随意殴打医护人员;任意损毁、占用医疗场所公私财物和医疗设备的。
行为人寻衅滋事行为造成医疗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
行为人在医疗机构内殴打或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医护人员身体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的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医护人员轻伤以上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行为人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传播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规定的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传播,虚假信息被转发、评论或者被媒体报道,混淆视听,蛊惑群众,使人们的心理产生混乱或恐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