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新闻传媒中心主办
您的位置:首页> 文旅新闻>

手机订票、签订旅游合同、入住酒店、进入景区等,一个也不能大意

外出旅行,请大家做好风险防范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3-02-17 08:15


随着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部分旅游景点出现爆棚,由此引发的游客伤亡事故也受到广泛关注。本栏目梳理了几起典型案例,旨在提醒大家旅行玩得开心的同时,也要强化安全意识,防范各种风险发生。

订票被骗1.5万元  未尽谨慎义务自担责

毛某通过某网站订购了某航空机票三张。同日,他收到短信通知,称其预定的航班因机械故障无法起飞,并附上客服电话及注明改签或退票都可获得300元航班延误费。毛某看见短信内容与订票信息完全一致,不假思索便根据短信内容要求,通过手机网银向案外人杨某转账15000元。次日,毛某发现被骗遂报案。

案件一直未被侦破。毛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航空公司、某网站经营公司泄露其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成立,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5000元,并赔偿其交通费、误工费合计339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被电信诈骗一案尚未侦破,不能得知其信息泄露原因,其亦未举证证明该信息确系由本案二被告公司泄露。另某网站经营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订票操作过程中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防止客户个人信息泄露或被窃取,并通过应用界面及短信明显提醒告知消费者注意航班诈骗信息。毛某在看到诈骗短信内容并不完整及准确的情形下,仍然向他人转账,其未尽到基本的、合理的安全谨慎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故毛某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外出旅行时,大多数人都通过手机便捷地订购机票、住宿、门票等,但大家可要多留个心眼。收到相关票务信息时,应第一时间通过官方电话或购票网站进行确认,切勿轻信来路不明的信息,更不要拨打短信中所提供的陌生号码或轻易点开短信的链接。当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要通过有效手段及时主动维权,必要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让更多消费者免受其害。

旅游合同签订后  双方均要按约履行

日前,王某通过某旅行社定制一款越南旅游产品,双方签订旅游合同,约定了旅游者合同解除权及解除合同时间对应的必要费用扣除,其中注明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收费。王某向某旅行社支付了三人团费15850元及签证费1650元。出行前5天,王某因家中变故无法按期出行,遂向某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但某旅行社工作人员拒不退还费用。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某旅行社退还一半团费7925元及旅行社代收的签证费1650元。

法院经审查,根据双方合同,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为旅游者办理退款手续。法院在了解到某旅行社同意给王某办理变更参团时间,且王某亦有延期出行意愿的情况下,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延期继续履行合同的和解方案,王某撤诉。

【法官提醒】

旅游合同履行的期限对于旅行社及旅游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无法按期成团可能打乱旅游者个人时间安排,影响旅游目的的实现;而旅行社在出行前亦做了代办签证、对接地接、订票等大量准备工作。因此,旅游合同中应当对因旅行社及旅游者原因单方解除合同作出约定。旅游者因个人原因无法出行的,旅行社可以按照约定收取一定的必要费用,但不可拒绝退款。如果旅游者愿意变更出行时间,可与旅行社协商延期参团,从而减少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地滑摔伤人  酒店承担全部责任

去年,外出旅游的江某入住某酒店,因酒店走廊地滑,江某滑倒后受伤被送到医院就诊,酒店垫付江某医疗费近2000元。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右小腿创面感染,清创缝合术后建议休息十四天。江某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江某入住被告酒店,因地滑致使原告摔倒后受伤。被告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赔偿江某各项损失68843.16元。

【法官提醒】

经营者对消费娱乐等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所应当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对其服务场所应提供满足建筑物、配套服务措施、设备的安全保障,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加强公共场所的危险性设施巡查及安全提示、说明、劝告、协助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维护好场所秩序,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如果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景区门口摔伤  管理有瑕疵少量赔偿

张某到某景区旅游,该景区入口及出口均未设置警示标志,但在出口处有设置花圃阻隔非机动车进入。张某在景区入口处因躲避他人驶过电动车而摔倒(电动车驾驶人离去),张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张某为左股骨颈骨折,后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为九级伤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景区开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32万余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景区的开发公司作为景区的管理人,依法负有管理义务。景区的开发公司在事发地未对景区道路交通管制情况尽到充分提示义务,张某作为外地前来景区观光人员,无法充分获悉景区交通情况,以致为躲避案外人驶过电动车而摔伤,现无法查清电动车驾驶人信息,该公司亦具有过错,其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鉴于事故地点作为景区对外开放未收取门票费用的区域,景区的开发公司在事发巷内已安放花盆阻隔非机动车进入,据此可以减轻该公司的赔偿责任。同时,张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自身亦具有注意力不够的过错。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酌定由该公司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8%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张某1.8万余元。

【法官提醒】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可以减轻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景区、宾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应当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确保群众的人身安全,尽到警示义务,避免因设施、管理瑕疵而引发的人身伤害。而作为游客的个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入公共场所亦应当注意自身安全。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