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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毁坏”林地典型案例——

保护森林资源,共建美好家园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4-01-05 08:17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可净化空气、调节气候、减轻温室效应,更能降低自然灾害的发生几率,有着极为重要的生态效益。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几起“毁坏”林地典型案例,旨在提醒大家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保护森林资源共建美好家园。

非林作业种药材

被告人“毁坏”林地获刑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于某鹏、黄某凤、卢某祥、马某发租赁某镇的多处林地,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翻整涉案林地,并使用挖掘机清理林地内的树根、石块后,自已或者转租他人种植药材,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被告人于某鹏、黄某凤、卢某祥、马某发分别非法占用林地183.8亩、51.6亩、65.1亩、24.2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药材,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4名被告人一年十一个月至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说法】

林地是依法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根据《森林法》规定,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均属林地范畴。保证林地专门用途,对于有效保护地上原有植被,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从而确保森林资源发挥应有生态功能,至关重要。

本案被告人为牟取利益,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总量超过300亩,严重毁坏林地原有植被和林地生态功能。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对4名被告人判处实刑,彰显了依法严惩非法占用林地犯罪,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筑牢绿色生态屏障的坚定立场。

修路破坏原有植被

承包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8年3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徐某成承建某标段道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涉案道路所在区域内的林地,并采用爆破、挖掘等方式施工,造成林地上原有植被大量毁损。经勘验,被告人徐某成共占用国家重点公益林、用材林林地62.66亩,毁坏程度为重度。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达62.66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考虑涉案道路工程的性质,以及被告人徐某成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人口规模巨大,林地资源相对短缺。当前,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林生产、建设,破坏林地资源的情况仍然多发。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推动森林生态严格保护,是人民法院践行“两山理念”、服务保障绿色发展的内在要求。林地上的林木等植被承载着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汇聚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之下,森林植被作为重要的“碳汇”资源,对实现“双碳”目标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林地原有植被直接影响林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生态功能的有效发挥,是评价林地“毁坏”及其程度的依据之一。

本案造成原有植被大量毁损、被占林地重度毁坏后果,是典型的非法占用林地犯罪。而且,行为对象兼具公益林地和用材林地,生态价值较为重要;行为手段采爆破、挖掘方式,对土壤功能、质量以及地上植被破坏更加严重。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彰显了对森林生态的有力司法保障。

非法收购滥伐林木

一名被告人受到严惩

2019年6月起,被告人彭某祥开办锯板厂加工木材。同年,彭某祥与吴某(另案处理)口头约定,向其提供阔叶树锯材,吴某按每立方米900元至1070元收购。2020年1月至9月,被告人彭某祥明知当地禁伐阔叶树,附近村民无采伐许可证从自留山上零星砍伐阔叶树,仍予收购。彭某祥对上述林木进行加工后,陆续向吴某销售阔叶树锯材84055根,折合立木蓄积642余立方米(包括合法采伐的阔叶树87余立方米)。同年9月,公安机关在该厂查获尚未销售的阔叶树原木524段、锯材453根,折合立木蓄积33余立方米。此外,2020年3月,林业局在彭某祥锯板厂查获非法收购的阔叶树木材487根,折合立木蓄积28余立方米;被告人彭某祥缴纳罚款人民币1632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其亲属积极退赔赃款。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彭某祥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立木蓄积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以及其亲属退赔情况,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彭某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

相对于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犯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作为销赃环节的犯罪类型,是不直接实施非法采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但不容忽视的是,少数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存在一对多、一对众,甚至是职业化、链条化的情况,行为辐射范围广,涉案林木数量多,非法获利数额大,社会危害远超分散、偶发的一般盗伐、滥伐行为。对于此类涉森林资源销赃犯罪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评估实际社会危害,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要求。

本案即是专门实施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并通过固定渠道加工转卖的情形,且呈规模化运作,不到一年时间内非法收购林木的立木蓄积就超过600立方米,对当地林业资源造成严重损害。受利益驱动,行为人被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非法收购,在当地普遍禁伐阔叶树的情况下,成为持续诱发非法采伐的因素。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本案行为人依法定罪并在第二档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有力惩治、有效震慑链条化非法收购林木行为,对于铲除非法采伐诱因,斩断不法利益链条,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综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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