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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评他人 赔偿100元抚慰金

法官提醒大家,侵害他人名誉权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4-08-19 10:00

保定晚报讯(通讯员孙利)在自媒体越来越发达的今天,网络空间虽是人们交流思想的场所,但并非法外之地,也要受到法律约束,恶意中伤、诋毁乃至评论他人,都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高阳法院日前调解一起在网络上恶意评论他人引发的侵害名誉权纠纷案,被告赔偿100元抚慰金后纠纷得以化解。

李某在某视频平台一条视频下发表自己的评论,随即遭到崔某恶语跟评:“网上洁癖,背地里吃自己大便”。崔某的跟评引发群体效应,多名不明真相的网友给他点赞。李某精神为此造成不良影响。李某随即联系崔某,要求其删除评论并公开道歉,但遭到拒绝,遂引发此纠纷。李某将崔某诉至高阳法院,要求其立即删除评论,公开在视频平台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高阳法院城关法官工作站了解该纠纷后,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结合案件事实向崔某进行法治教育,就互联网不当言论引发的法律后果及承担责任向被告崔某进行耐心讲解,使得崔某深刻认识到自己随意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行为的错误。最终,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崔某当场删除评论,向李某道歉,并赔偿100元精神抚慰金。至此,该起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提示广大网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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