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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贷利率下调细则公布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4-10-09 10:14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就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宜发布公告,允许变更房贷利率在LPR基础上的加点幅度,取消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的限制。

在“稳存量”住房政策发力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还宣布了“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这一利好增量的住房政策。此外,两部门还将部分有助于稳楼市的房地产金融政策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为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贡献金融力量。

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告调整优化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允许变更房贷利率在LPR基础上的加点幅度。借贷双方可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等方式调整加点幅度,以更准确体现市场供求、借款人风险溢价等因素变化。二是取消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的限制。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浮动利率房贷,与除房贷之外的其余浮动利率贷款保持一致,可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重定价周期。

公告明确,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以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作为定价方式。合同约定为固定利率的,利率水平在合同期保持不变。合同约定为浮动利率的,利率以最近一个月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幅度应体现市场供求、借款人风险溢价等因素。

固定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置换时,利率以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幅度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差值。

自2024年11月1日起,合同约定为浮动利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重定价周期。在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发布的《关于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的倡议》进一步明确了调降幅度,批量调整阶段,商业银行将在LPR上加点幅度高于减30个基点的存量房贷加点幅度降至不低于减30个基点。但不得低于所在城市目前执行的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利率加点下限。

据《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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