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01-10 08:48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本栏目撷取几起典型案例,涉及民法典意定监护制度适用、老年人自主管理财产、养老服务预付费退费等问题,旨在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支持依约解除合同
解决预付费“退费难”
赵某某在某养老产业公司销售人员朱某介绍下,与该公司签订《养老卡合同》。合同约定赵某某以10万元价格购买入住该公司养老院60个月的服务;赵某某交清费用后3天内作为考虑期,考虑期内提出退款并填写退款申请,可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款。
赵某某支付10万元费用后,当日即联系朱某要求办理退费,但未果。该公司称赵某某未提交书面退款申请、未拨打合同载明的退款电话,故赵某某不符合考虑期内全额退款条件。赵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养老产业公司全额退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养老卡合同》明确约定,办卡人在考虑期内可申请全额退款,但并未约定申请退费渠道和步骤。某养老产业公司认可朱某系其销售人员,赵某某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在签订合同和付款当日即联系朱某要求退费,其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应产生解除合同法律效果。最终法院判决某养老产业公司向赵某某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评析】
部分养老机构出于快速回笼资金等目的,采取预付费模式运营。然而当老年人按照合同约定请求退还预付费时,一些养老机构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甚至拒绝退还,导致合同“解除难”及“退费难”。本案依法支持赵某某解除合同、退出交易,维护了订立合同时合理预期,有利于激励老年人安心消费,有利于引导养老机构诚信、规范经营。
落实意定监护
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
老年人杨某与其配偶没子女。杨某配偶去世后,杨某由配偶侄子卢某照顾。经过公证,杨某与卢某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约定杨某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卢某担任监护人,管理杨某财产,安排其养老就医等事宜。
后来,杨某突发严重疾病意识出现障碍。医院诊断证明书载明杨某肾功能衰竭、心力衰竭。经委托鉴定,结论为杨某系重度失能人员。杨某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意见确认杨某意识不清醒,长期生活不能自理,同意卢某担任杨某监护人。卢某向法院申请: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担任监护人。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杨某已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应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与卢某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经过公证,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结合杨某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意见,卢某担任杨某监护人的申请应予支持。
【评析】
民法典规定意定监护制度,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他人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他人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制度有利于充分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周延保障老年人权益。实践中,不少老年人对意定监护制度不了解、不熟悉,导致产生实际需求时无法享受此项权利,引发监护困境。本案中,法院按照老年人意愿依法支持意定监护,彰显意定监护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价值,有利于社会公众积极认识、接受和用好用足意定监护,让晚年生活多一份保障。
老年人自主管理财产
子女不得无理阻碍
高龄老年人徐某老房拆迁后便同其子许某共同生活,并将70万元积蓄交给许某代为保管,徐某明确表示,该积蓄用于自己日后养老就医。后来徐某和许某母子产生矛盾,徐某不再希望许某代为保管积蓄,要求许某返还70万元。遭到许某拒绝返还后,徐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徐某虽系高龄老年人,但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占有并管理自己财产。徐某要求返还代为保管钱款,许某理应及时返还。最终判决许某返还徐某70万元。
【评析】
不少老年人都有一定积蓄或财产,由于种种原因,容易发生子女干涉父母自主管理、处分财产情况,由此也引发不少家庭矛盾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享有自主管理处分自己财产权利,子女应当尊重和配合,不得无理拒绝和阻碍。本案中,法院判决徐某依法享有财产权利和处分自由,既有利于彰显法律对老年人的权利保护,也有利于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财产观念。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
继子女应适当给养老费
柳某(女)与延某(男)于1979年登记结婚,延某为再婚。婚后,柳某同延某以及延某的5名未成年子女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共同生活。双方结婚时,延甲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年幼,由柳某和延某共同抚养。2023年,延某去世,柳某也年过七旬,缺乏劳动能力,有一定固定收入。柳某在养老问题上与5名继子女产生矛盾,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5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
审理法院认为,柳某与延某结婚时,延甲虽不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柳某与延甲未形成抚养关系。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在成长中均受柳某抚养教育,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延某去世后,柳某已年过七旬,有权请求延乙、延丙、延丁、延戊给付一定生活费。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应当综合考虑柳某和继子女经济状况,以及柳某实际需求等因素认定生活费金额。最终判决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向柳某支付生活费100元。
【评析】
随着老龄人口逐年增加,再婚重组家庭夫妻面临养老新问题。继父母随着年龄增大而日益增强的养老需求,直接影响到个人幸福、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需要准确把握和妥当处理。法院以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形成长期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作为继子女是否应当给付继父母养老生活费的重要标准,符合法理和情理。本案中,法院认真调查案件事实,根据每名继子女的情况客观地做出认定和处理,有利于激励作为成年人的继父母关爱幼小,切实承担家庭责任,也有利于激励继子女孝老爱亲、相互扶持,推动亲情关系和谐美满。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