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02-17 11:32
12岁的小马与小王均系中学生,放假期间,两人参加学校组织的游学活动。在准备进入活动场所参观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小王将小马推倒,造成小马受伤。经司法鉴定,小马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于是小马将小王和学校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推倒小马并造成其身体损伤,应对自己行为承担过错责任。事发时,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双方的行为,在组织、管理中存在一定疏漏,故学校对此次事故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原告小马对自身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无须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小王父母和学校分别承担50%责任。
【评析】
处于青春期孩子活泼好动,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在嬉戏打闹和体育活动中较容易受到伤害或致他人损害。近年来,中小学生在参加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事件时有发生。活动组织者要尽职尽责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活动前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在活动中做好安全保障等工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安全。
本案中小王已是中学生,其对自己行为的是非对错具有一定理性客观判断,小王推倒小马造成小马身体损伤,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小王的父母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组织游学活动,在纠纷发生时未有教师在现场管理指导,未能尽到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对小马身体损伤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学校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