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02-24 08:41
保定晚报讯(记者李宏奇)网约车逐渐成为群众日常出行的选择,但随着网约车逐渐增加,相应问题也纷至沓来。乘坐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如何维权?事故赔偿责任又该如何划分?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此类案件,判定网约车平台企业与司机构成共同侵权。
2023年2月10日,李某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搭载旅客王某,行驶中李某车辆与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王某均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网约车司机李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乘客王某无责任。
网约车司机李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某公司,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李某具有合法驾驶资质,且与某公司了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人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10万元及车上人员责任险1万元/座。张某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交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保额300万元。事故发生时两车均在保险期内。事后王某被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王某遂将“滴滴”、某公司、李某、张某以及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56万余元,按照过错程度及责任,法院酌定李某承担70%赔偿责任,张某承担30%赔偿责任。张某赔偿部分先由某交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某交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由某人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付70%;公证费和鉴定费由张某承担30%;其他损失由李某承担。“滴滴”作为运营商,接受李某作为平台注册驾驶员,向王某提供运输服务,其享有部分服务费收益,故应承担李某责任的连带赔偿责任。某公司作为李某驾驶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无证据证明其对本案发生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滴滴”、某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解析说,李某受“滴滴”指派,在接单运营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滴滴”虽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其未尽到危险防止及运营安全保障义务,与司机李某直接侵权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发生。另外平台客观上对司机行使着管理、考核权利,在结果上与司机共同分享运营利益。因此应认定网约车平台企业与司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