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03-12 12:01
保定晚报讯(记者李宏奇 翟志刚)一对结婚十余年的恩爱夫妻未生育,在接受辅助生殖医疗服务期间丈夫不幸离世,妻子想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却遭医院拒绝。莲池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定医院继续履行合同,圆丧偶女子母亲梦。彰显法律权威与温情,该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
王某与刘某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多年未能生育。寻医问诊后,二人决定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要一个“试管婴儿”。2021年11月,夫妻二人来到保定市某医院,缴纳体外受精胚胎培养、囊胚培养费用,并签署该医院出具的《体外受精胚胎冻存知情同意书》。随后夫妻二人在该医院冷冻保存了3个胚胎。2022年,第一次胚胎移植手术未能成功。
2023年3月,刘某因事故离世。王某悲痛之余想到医院保存的胚胎,决定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生育夫妻共同的孩子,延续其对丈夫的爱。
王某来到医院,请求再次胚胎移植手术遭到拒绝。医院称,原来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是与王某夫妇二人共同达成的,因刘某已离世,其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时,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社会公益原则,停止为王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符合医疗伦理原则中的社会公益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保护后代原则。
因双方观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王某遂将某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夫妻因生育困难接受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在夫妻双方无明确终止意见的情况下,被告医院应当依法依约持续提供医疗服务。原告王某的丈夫刘某在医疗服务合同存续期间去世,并非终止合同履行的充分理由。原告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符合刘某生前意愿,原告亦有别于“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中规定的单身妇女。被告给原告继续实施手术并未违反知情同意原则,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履行与原告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继续为原告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主审法官张东晨解析说,王某在丈夫离世后,仍自愿继续手术生育两人共同的子女,愿意承担生育和抚养孩子责任,寄托着妻子对丈夫的无尽思念和对家庭的深厚感情,符合一般社会伦理道德,理应得到尊重,并保障其生育权。司法界权威人士表示,受理本案法院通过判决实现法、理、情相统一,依法保障丧偶妇女生育权,彰显了司法的智慧与勇气,法律的权威与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