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09-05 08:52
案例回放:
2018年,30岁的王先生在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的房产,总价80万元,登记在自己名下。2020年,王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在该房屋中,并一起偿还了房屋装修所借的10万元债务(装修款用于房屋升级,使房屋价值有所提升)。2024年,因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离婚,此时该房产经评估价值为150万元,较购买时增值了70万元。
在离婚协商过程中,张女士认为自己婚后参与了房屋相关债务的偿还,且房屋增值部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增值部分的一半(35万元);王先生则认为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应归自己所有,仅同意返还张女士偿还装修债务的5万元(夫妻共同偿还的一半)。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决定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先生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部分(因市场行情等因素导致的增值)仍归王先生个人所有;但张女士参与偿还的装修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已偿还部分有权要求王先生返还一半,且若装修行为对房屋增值有直接贡献,可根据贡献程度适当分割对应增值部分。
分割步骤:
1.婚前房产本金归属:房产购买时的80万元属于王先生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2.共同债务返还:婚后共同偿还的10万元装修债务,张女士承担了5万元,王先生应向其返还5万元。
3.增值部分分割:经评估,房屋因装修产生的增值为10万元(总增值70万元中,60万元为自然增值,10万元与装修相关),张女士可分割该部分的50%,即5万元。
证据准备:
张女士需提供结婚证、房产婚前购买凭证、装修债务借条、自己的还款记录、房屋评估报告等,以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对房屋的贡献及增值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定:
王先生婚前房产的自然增值60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女士参与偿还的5万元债务,王先生需返还;因装修产生的10万元增值,张女士分得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在15日内向张女士支付共计10万元。
案例启示:
1.婚前财产界定:婚前个人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后若无特殊约定,仍属个人财产,但需保留购房凭证等证据。
2.婚后增值分割: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需区分自然增值与人为增值(如装修、改造等贡献产生的增值),后者可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债务与贡献:婚后参与配偶婚前财产相关的债务偿还或增值贡献时,应保留相关证据(如还款记录、装修合同等),万一今后直面离婚,也可用于主张权益。
若您在婚姻财产分割中遇到类似问题,可联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