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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受伤,治疗原有疾病的费用可获赔吗?

莲池区人民法院依法判派遣单位和接受劳务单位承担全部医疗费用的90%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06-20 08:28

保定晚报讯(通讯员崔晔)工作中不慎受伤,因自身原有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获得赔偿吗?莲池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此类案件,依法判决派遣单位和接受劳务单位承担全部医疗费用的90%。

王某系保定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员工,2019年6月被派遣至河北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主要从事城市垃圾清理及道路清扫工作。2022年4月,王某在莲池区某街道清扫马路时不慎滑倒摔伤,到医院医治诊断为髌骨骨折。王某住院手术费、医疗器具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花5万余元。王某请求派遣公司、环保公司承担其医疗费用,二公司均不认可其治疗糖尿病的部分,遂一直未向王某支付费用。王某无奈将二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系被告派遣公司员工,由其派至环保公司提供劳务作业,负责环卫清扫工作。因此,王某与派遣公司形成劳务关系,环保公司系接受原告提供劳务的用工主体。原告王某在工作期间摔伤,在对其进行手术治疗中,若忽略糖尿病病症,则会增加手术感染风险,因此对原告糖尿病进行治疗系医疗救治的必要措施。王某应在劳务作业期间保持小心态度,对工作具有一定防范意识。综上,法院判决王某个人承担全部医疗费用的10%,二被告承担90%。

主审法官解析说,现实生活中,环卫岗位大多数由年龄较大的务工人员从事,且环卫工人日常作业地点具一定风险性,因此在环卫工人因提供劳务期间受伤后,本身已遭受身体及金钱受损后果,若损失均由个人承担,显然有失公允且不利于保护一般劳务者的基本生命、健康权,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法院通过判决,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向社会传递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声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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