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06-27 08:32
保定晚报讯(通讯员原潞)持卡人向银行提出分期还款计划申请后,银行未及时将不予批准情况通知对方,导致持卡人认识错误未及时还款,从而发生违约金。保定金融法庭审理后依法裁定,对某银行主张违约金2574.5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1年7月22日,王某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某银行经审查向王某某发放了信用卡。2020年6月,王某某出现逾期还款,遂与某银行工作人员联系,申请办理分期还款销户手续。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王某某,信用卡逾期3个月后,期间未消费也未还款,方可办理分期还款手续,分期还款结束后可销户。王某某则按照要求,于2020年6月至8月间未使用该卡消费也未还款。后王某某认为分期手续已办好,于2020年10月开始还款。某银行工作人员一直未通知王某某分期还款手续未办理成功,直到王某某2020年12月向某银行询问才得知真实情况。
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偿还透支本金15947.81元、透支利息10760.42元、违约金2574.52元。王某某则认为其逾期系银行工作人员错误指导及不作为造成,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均应由某银行负担。
保定金融法庭审理认为,王某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系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王某某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产生的违约金系某银行工作人员的错误引导及分期还款手续未获批准结果未及时通知王某某所造成的,某银行对此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解析说,金融消费者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必须签订发卡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有的银行对持卡人的单方义务约定较多,却对持卡人提供后续维护和服务的约定较为简略。本案中,信用卡持卡人主动联系发卡银行协商办理分期还款销户手续,但因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而造成持卡人的损失扩大,发卡银行对损失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酌情适当减轻信用卡持卡人的违约责任。本案确立“发卡银行对损失发生有过错的,酌减信用卡持卡人违约责任”的裁判理念,平等保护银行与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信用体系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