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09-19 09:25
宁某(男)、张某(女)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12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张某偶然发现宁某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该女子已怀有5个月身孕。张某深感精神受挫,遂于2024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宁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宁某的行为对婚姻关系的破坏程度较高,张某请求宁某支付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依法予以判决宁某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评析】
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对离婚无过错方个人情感伤害的补偿,更是对婚姻关系中忠诚义务被严重违背的法律回应。张某作为无过错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均属实,且宁某承认其婚内出轨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宁某的行为符合“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张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应根据张某因宁某的过错行为所遭受精神痛苦程度,结合宁某经济能力与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等综合确定。
法官提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即使在离婚后才知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但应当在3年诉讼时效内提出,否则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双方都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离婚后发现对方存在重大过错时,无过错方应及时收集证据并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