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03-12 11:40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为引导广大女性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切实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本栏目撷取5起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作为一份特殊节日礼物送给广大女性朋友。
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
离婚时可请求经济补偿
郭某女与刘某男于2009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10岁、5岁)。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男沉迷酗酒、打牌等恶习且多次因酒驾被公安机关查处,并依法判处刑罚,郭某女婚后悉心照顾家庭、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事务。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感情确已破裂,一审法院经调解无效后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民法典》1088条规定,判决刘某男支付郭某女离婚经济补偿金20000元,同时对子女抚养权、抚养费事宜进行确定。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两级法院支持女方离婚经济补偿请求并依法确定补偿数额,有力保护婚姻中在家庭劳务、照顾子女和老人等方面付出较多一方的合法利益,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
妻子无收入来源
丈夫应履行扶养义务
沈某男与董某女系再婚家庭,婚后因家庭矛盾激烈而分开居住,但未办理离婚手续。董某女年龄较大,没有工作能力,也无收入来源,需要沈某男支付其扶养费,二人协商未果,董某女诉至法院要求沈某男履行扶养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已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作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董某女作为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其年迈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而沈某男每月有稳定退休工资,具有一定支付能力,作为董某女的配偶,其应当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并判决沈某男每月应将其工资的30%给付董某女。一审判决后,沈某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年迈,董某女无收入来源、无生活保障,处于家庭弱势地位,沈某男作为其配偶应履行其对董某女的扶养费,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表现在经济上的互相扶持,生活上的互相照顾,一方因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生活困难,另一方不能以分居为由拒绝承担扶养义务。本案裁判结果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和谐的家庭社会关系,实现对妇女、老年人等弱势者权利的保护,凸显法律实质正义。
妻子患有疾病
丈夫应当支付离婚经济帮助
王某男与张某女于2001年登记结婚,王某男两次以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均认可分居十几年。一审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张某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另查明张某女身患疾病、经济困难,故而依法确定由王某男给予女方2万元经济帮助。
【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当存在夫妻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
本案中,二审查明女方张某确实身患精神疾病、经济困难,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双方生活及经济现状,确定由王某男给予张某女两万元经济帮助金,有力保护身患疾病且经济困难女方基本生存权益。
丈夫实施家庭暴力
妻子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在短暂的六个月婚姻中,杨某男三次殴打王某女,王某女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法院依法准予双方离婚。结合杨某男实施暴力程度和女方所受损害,一审法院确定杨某男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判决其支付王某女损害赔偿20000元,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将夫妻共有的车辆判归王某女所有。杨某男不服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予以维持。
【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本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离婚损害赔偿,同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依法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对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给予法律上否定性评价。
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暴力行为说“不”
郭某女与焦某男登记结婚后,焦某男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致受害人郭某女全身多处受伤,焦某男被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依法拘留9日,罚款400元。郭某女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焦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郭某及其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焦某在申请人郭某及其近亲属的住所、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100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防止家暴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沉默并不能阻止家庭暴力,面对家庭暴力,女性要勇敢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法院依申请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为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子女和近亲属提供安全保障,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