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03-17 09:24
维系家庭稳定、提升婚姻幸福感,是一个庞大而持久课题。最高人民法院梳理涉彩礼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典型案例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从而促推家庭文明建设。
短期多次“闪婚”并收取高额彩礼
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全退
2020年10月,赵某(男)与孙某经人介绍相识,同月双方登记结婚。赵某向孙某给付彩礼8.6万元,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6月,赵某提起诉讼,主张孙某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手段,请求判决双方离婚,由孙某返还全部彩礼,主要理由是:婚后孙某主要在娘家居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期间因孙某一直主张身体不适无夫妻之实,双方还经常因孙某索要财物发生矛盾。2021年3月再次争吵后,孙某回娘家不再与其联系。
经法院查明,近4年内,孙某另外还有两段婚姻,均是与男方认识较短时间后便登记结婚,分别接收彩礼8万元和18万元。在两段婚姻所涉离婚诉讼中,男方均提到双方婚后不久即因钱财问题发生矛盾,之后孙某就回娘家居住,没有夫妻生活。
审理法院认为,孙某在4年内涉及三起离婚纠纷,都是索要高额彩礼后仓促结婚,婚后不久即回娘家居住。综合全部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孙某行为属于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故判令解除婚姻关系,由孙某返还全部彩礼8.6万元。
【评析】
根据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本案中,结合双方经常因孙某索要钱财发生争吵以及孙某之前所涉两次离婚纠纷的具体情况,法院认定其有通过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判令其全额返还彩礼,再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维护正常的婚恋秩序。
以结婚为由索取12万余元
给付的钱款全部返还
2023年6月,王某(男)与李某通过微信相亲群相识,李某向王某表达交往意愿,并提出在共同生活和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王某要给其25万元。王某表示同意,双方遂建立恋爱关系。自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李某多次以支付房屋租金、买首饰及其他生活消费为由,向王某索取12万余元。期间,双方一直异地生活,主要通过微信联络。李某主动与王某联系多是索要钱款,从未回赠过王某财物。因自2024年2月起李某拒接王某电话,对王某领证提议采取推脱、逃避态度,并多次表示“给够钱才领证”。双方产生隔阂,王某提起诉讼,请求李某返还所得钱款12万余元。李某抗辩称,王某在恋爱中自愿赠与的财物不应返还。
审理法院认为,恋爱中的赠与是指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主动、自愿赠与对方财物以表心意,且通常为互相赠与,若日后双方未结婚,赠与财物一般无须返还。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一方为取得财物而与另一方建立恋爱关系、作出结婚承诺,给付一方通常是被迫而非自愿赠与财物。李某与王某建立恋爱关系是为了利用王某对结婚的期待索要财物从而满足物质需求,李某的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故判令李某返还全部12万余元。
【评析】
李某名为恋爱实为索财,其仅在有物质需要时才与王某联系。同时,李某虽表示可以结婚,但明确表示“给够钱才领证”,索取财物意图明显。尽管李某索要的单笔款项价值不大,但不能将王某赠与行为视为正常恋爱中的赠与,而是认定李某借婚姻索取财物,按照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李某应全部返还。
婚介保证“闪婚”收取17万元
合同未履行部分费用返还
某婚介公司广告宣传中有提供“闪婚”服务等内容。2024年1月15日,该婚介公司向林某(男)发送了赵某个人信息。2024年1月18日,林某与该婚介公司签订《(男方)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后支付服务费17万元。2024年1月19日,林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后双方因发生矛盾,于2024年2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赵某退还了彩礼。期间,双方未共同居住。林某遂提起诉讼,主张因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由婚介机构返还全部服务费17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婚介机构作为特殊服务行业机构,应当秉承诚实信用的服务理念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妥善履行合同义务。婚介机构在提供婚介服务过程中没有充分评估双方感情基础,未能妥当履行合同义务,反而以提供“闪婚”服务为名借机收取高额服务费。但考虑到婚介机构提供婚姻信息、陪同必然产生一定费用,林某对赵某缺乏了解就匆匆结婚,自身也存在过错,酌情考虑扣除2万元劳务费等合理费用,判令婚介公司返还服务费15万元。
【评析】
现实生活中,婚介机构为未婚男女牵线搭桥成就美好姻缘,适当收取服务费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利用未婚男女急于寻找佳偶心理,以提供“闪婚”服务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则该行为违反了婚介服务应有之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闪婚”当事人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容易“闪离”。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主张高额服务费应予返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婚介机构履行合同情况、当事人离婚原因等因素,认定具体返还金额。
男方隐瞒重大疾病
彩礼返还予以酌减
2023年8月,吴某(男)与刘某举行订婚仪式,给付彩礼22.8万元。后因刘某发现吴某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导致不能生育情况,未再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过。吴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刘某返还全部彩礼22.8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全部彩礼的法定情形,但因吴某向刘某隐瞒了自身存在重大疾病导致不能生育情况,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这一结果存在过错,应对返还彩礼数额予以酌减。经法院调解,刘某酌情向吴某返还彩礼20万元,吴某撤回起诉。
【评析】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时,彩礼给付方要求返还全部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系因吴某向刘某隐瞒其身患重大疾病导致,吴某存在过错,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对该情形予以考虑。经人民法院调解,对刘某返还彩礼数额予以适当酌减,体现了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护。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