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03-21 08:43
保定晚报讯(记者李宏奇)货物运输是连接供需两端的重要纽带,运输途中一旦出现意外,很容易引发多方纠纷。满城区人民法院日前调解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裁定因车辆原因致货物损毁,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居间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9月1日,满城某纸制品公司委托配货站负责人李某将价值5万余元的卫生纸运往新疆某地。李某在运输信息平台发布消息后,司机张某接单。李某遂把张某证件信息发给纸制品公司,把装货地点给张某。9月5日,在运输途中张某货车自燃,车和车上转载的卫生纸全被烧毁。纸制品公司与李某、张某协商赔偿问题,二人互相推诿,公司无奈将二人诉至法院。
配货站负责人李某称,自己仅提供配货服务,只从司机处赚200元信息费,不应承担货物损失担责。司机张某则认为,李某明知运输货物是易燃品,却未投保货物损失险,应当担责。
法官了解详细案情后,向被告司机张某解析说,本案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纸制品公司和他是合同当事人,他在接受运费同时,具有承担保障货物运输安全且运到目的地义务。若想转嫁风险,应自行或要求他人投保。李某在合同中只是信息中介,法律未规定且双方也未约定其有投保义务,故李某无需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经法官释法明理,张某最终表示愿担全责,但因货车被烧毁,现正在保险理赔阶段,理赔款到位才能赔偿原告。原告同意该意见,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办案法官解析说,张某虽遭遇货车自燃这一意外,但因自身车辆问题致货物毁损,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配货站作为中介机构,在法律无明确规定、合同无特别约定情况下,仅提供居间服务,收取少量信息费,不承担货物运输中风险责任。在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厘清各方权利义务至关重要。本案提醒大家,在货物运输业务中应明确各方权责,通过合同条款、保险等方式合理分散风险,避免纠纷发生时陷入被动。一旦发生争议,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理性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